信息披露制度探析
深圳特区报
2023-08-15 11:35

引子




信息披露制度亦称 “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市场维持发展的重要原则。信息披露应该以公开为原则,减少上市公司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等,保护好投资人权益。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汇予以汇编。

引入“不披露就解释”原则 促进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承担水平

冯果在2020年第1期《社会科学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法律化路径探析》一文中认为,在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空前关注的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尽管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正处在蓬勃发展的阶段,各种分散性规范的出台与实践也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但在现阶段,由于立法的缺失和规范的空白,企业自愿性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着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亟须通过法律规定来确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并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程序进行规范。建立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引入 “不披露就解释”原则,以有效满足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信息披露的实现要求;明确规范信息披露的指标和形式,确立企业内部负责和第三方机构审验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完整性、平衡性、实质性和可靠性,由此建立起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反身法规制路径,通过信息披露机制促进企业自主提高社会责任的承担水平。

有必要建立完善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让所有投资者处于同一个投资起点

刘凯在2021年第18期《中国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下的信息披露制度探究》一文中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随着各种技术的发展,对于有能力的投资者来说,获取上市公司各种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依赖性较低。但是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受技术和能力的限制,信息披露仍然是他们了解上市公司的主要渠道。而不完善、不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会导致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从而影响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让所有投资者处于同一个投资起点,获得相同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从而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目前对于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需要扩大信息的覆盖程度,应该强制上市公司进行披露,尤其要多关注污染行业。同时,对于违规披露环保信息的惩罚也要加强,以提高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环保信息的成本。

信息披露功能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开的实际效果

后向东在2023年第2期《四川行政学院学报》《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溯源及推行思考》一文中认为,信息披露功能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开的实际效果。如果所公开的信息不能真正为受众所知悉,则信息披露的实际效果将大打折扣。既有的一些事例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例如,按规定应当登报公告的信息,为了避免让人知道,公开义务主体特意选择不知名的报纸、在周末的夹缝里刊登有关信息,形式上落实,实质上规避。加强信息披露的适用,要格外注重信息披露信息化平台建设。已经确立信息披露的行政监管领域,需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或者分级统一的信息化平台,或者加快完善已经初步建立的信息化平台。

在披露内容中同时纳入定性和定量说明要求

方祖鹏在2022年第5期《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我国社会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基于美英立法启示》一文中认为,定性说明是对事物“质”的说明方法,优点在于简洁易懂、制作成本低,缺点在于较为抽象、模糊,且缺乏权威性和可信赖度。定量说明是指对事物和现象从“量”的角度切入,以数字化符号为基础进行分析的说明方法,优点在于准确、清晰、客观,缺点在于统计和制作成本较高。我国在披露内容方面应给社会企业提出较高要求。具体而言,应要求社会企业定量说明社会责任信息,如能源消耗总量、能源构成比率、温室气体排放量、废弃产品回收量等。同时,对一些需要长期观察收集的数据以及难以量度的绩效,如社会企业环境理念、内部环境规章制度等,允许社会企业定性说明。通过定量与定性说明有机结合,使披露内容准确清晰,为社会企业的社会业绩评价提供更全面、立体的信息依据。

(栏目主持:赵鑫)

(原标题《信息披露制度探析》)

编辑 黄小菊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张克 三审 詹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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