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与辨 | 优化提级管辖 提高审理质效
深圳特区报
2023-08-08 08:48

漫画:颜庆雄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完善问题”,细化明确了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具体情形、判断标准、操作程序、保障机制,重点解决哪些案件“向上走”以及如何“向上走”的问题。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约请三位嘉宾进行讨论。

■ 主持人:王玥

■ 嘉宾: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左德起(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继生(盈科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要达到定分止争、诉辩皆服的司法效果,就要加强诉源治理水平与能力建设

主持人:《指导意见》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张继生:自2019年开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相关文件,对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提级审理的制度功能充分彰显,较高层级法院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显现。与此同时,试点也暴露出提级管辖、再审提审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总体上,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迄今,各项试点举措有序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框架逐步清晰;司法机制运行整体平稳,四级法院审判态势符合预期。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

和静钧: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是我国司法诉讼四级二审终审制下的必要补板,二审终审理论上有可能使一方诉讼当事人在不利判决之时失去上诉程序救济的机会,想要达到定分止争、诉辩皆服的司法效果,就要加强诉源治理水平与能力建设。同时,新时代新型案件层出不穷,总有一些案件需要移送上一级司法机关管辖以求法律统一适用。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提级管辖与再审提审工作就是在这样的法理大背景下作出的。

左德起: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机制存在以下问题值得重视:其一,缺乏有效识别特殊类型案件的渠道,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下级法院主动报请和当事人申请来发现和识别特殊类型案件,上级法院缺乏发现和识别渠道。其二,裁判成果转化力度不足,上级法院在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中,多数情况下没有形成典型案例,未能发挥指导和示范价值。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要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

《指导意见》充分体现诉源治理和统一法律适用的价值导向

主持人:《指导意见》有哪些亮点,哪些案件应该“向上走”,又该如何“向上走”?

左德起: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应该“向上走”的案件共六种情形:“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具有诉源治理效应,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的”“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向上走”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由下级法院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二是上级法院认为属于前述情形之一,必要时依职权决定提级管辖。

张继生:其亮点主要有:充分体现诉源治理和统一法律适用的价值导向;在法律框架内和试点基础上优化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绩效激励和条线指导的协同配套系统集成。

如何“向上走”?对于民事、行政一审案件,下级法院应当于当事人答辩期满后才能报请提级管辖,避免因出现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情形。上级法院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不论是依报请还是依职权,均应经本院院长或者分管院领导批准。上级法院不同意提级管辖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载明理由和分析意见。

和静钧:与2019年的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指导意见》呈现诸多亮点。首先,《指导意见》总结和明确六类情形的第一审案件的提案管辖,六类情形互不重合,指导性强,辨识度高,可操作性强,并规定了下级的报请移送与上一级的主动管辖的双保障制度。其次,与2019年试点相比,打破了四级司法结构中基层到中级、中级到高级的二分法移送制度,《指导意见》则合并为一,统一为一类,做到制度简明与一体适用。除以上两个亮点之外,《指导意见》在解决案件如何“向上走”的保障机制方面作了强化,有利于制度的高效、顺利运转。

《指导意见》拓宽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与机会窗口

主持人:《指导意见》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有哪些变化和影响?

张继生:《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六类“向上走”案件,明确上级法院应该提审的情形,同时扩大了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范围,比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和来信来访也可启动再审。这将更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和静钧:《指导意见》拓宽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与机会窗口。《指导意见》第16条综合了以往试点经验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的特殊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是四级二审结构中的司法公正的最后栅栏,再审提审是司法审判的最终救济,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提审作出特别规定相当必要。这些司法护栏,有利于维护案件当事人的权益,有利于提升再审提审制度的效率与公正。

左德起:其一,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原审法院不宜再审的情形,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相较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具备《指导意见》第15条第2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其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和来信来访也可启动再审。《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了上级法院对特殊类型案件的发现、监测、甄别渠道,其中包括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事项或问题,涉及具体案件的群众来信来访等渠道,上级法院可主动启动提级管辖或者再审提审程序。

《指导意见》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变化,不仅完善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更有助于实现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

(原标题《思与辨 | 优化提级管辖 提高审理质效》)

编辑 钟诗婷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高原 三审 朱玉林

(作者: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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