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与辨 | 手机弹窗广告有“法”可治了
深圳特区报
2022-10-11 09:04

手机反复弹出广告,想要“一键关闭”不是件容易的事。为了规范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展开讨论。

漫画:颜庆雄

■ 主持人:王玥

■ 嘉宾: 张钦昱(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傅子恒(市场资深研究人士、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肖俊(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规定》的价值在于提供一个更具体的法律武器

主持人: 近年来,国家对互联网弹窗出台了一系列整治措施,然而“霸屏广告”乱象却没有得到彻底根除,此次《规定》能根治“霸屏广告”乱象吗?

张钦昱:《规定》因具备如下三个特点,能够较为系统地治理“霸屏广告”乱象。

第一,调整范围广泛。无论利用何种媒介,凡以弹出消息窗口形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送服务,均受《规定》的规制,不仅包括电脑、手机等传统途径,也包括快递柜、外卖柜等新型设备,使得利用各种路径推送“霸屏广告”均无所遁形。

第二,针对性较强。我国涉及“霸屏广告”规制的法律法规较少,法律层面仅有《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的“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要求。《规定》则聚焦互联网弹窗信息服务这一特定环节,从推送内容的价值导向、信息推送的工作流程等方面建构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网络。

第三,可操作性较强。《规定》针对弹窗信息推送服务不断出现的新行为、新情况、新问题,较为具体地要求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的九项合规义务。比如,关于优化推送内容生态的要求中,《规定》不仅原则性地指出不得推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和不良信息,更特别列明“恶意炒作娱乐八卦、绯闻隐私、奢靡炫富、审丑扮丑等违背公序良俗内容”。不仅为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也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

傅子恒:“霸屏广告”是互联网弹窗信息与广告发布领域乱象的突出表现之一,这一问题长期以来是一个难以根治的“牛皮癣”,令互联网用户不堪其扰、不胜其烦。《规定》是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与广告发布行业的一个专门性的法律文件,对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发布者主体资格认定、发布内容准入、内容价值导向、内容审核、监管的主体责任、用户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界定,并且以“负面清单”方式在一些关键方面进行了禁止性规定。《规定》的价值在于提供一个更具体的法律武器,也提供一个新的契机。期待《规定》能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同时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对制造上述问题的“肇事者”真正起到威慑效果,最终杜绝这些乱象,还互联网一个清净世界。

肖俊:互联网广告相对传统户外广告具有传播更快、更广泛、更精准的特点,因而广受商家推崇。然而,互联网又是一个特殊的虚拟空间,具有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技术场景和生态场景。广告是企业一个重要的营销方式,其中弹窗一直是商家常用的一种营销手段。在互联网的使用场景里,很多强行推送的广告界面和弹窗会影响使用者的使用感受。从《规定》的内容来看,详细丰富,可以较大程度上起到廓清网络生态的效果。

《规定》给当前的算法科技补上了一节商业伦理课

主持人: 此次《规定》相比过去的相关整治措施有哪些亮点?

傅子恒:一是《规定》从“生产者”角度,对“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这一特定行业的制作与发布环节进行专门规范。二是指明与强调了信息发布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义务主体。三是对市场反映强烈的重点关切问题进行了规范,给市场监管与用户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肖俊:《规定》的颁布对整治弹窗行为会产生即时效果,用户感受会有比较大的改观。《规定》最主要的亮点是非常重视内容价值观和信息源的可靠性,要求科学设定新闻信息和垂直领域内容占比,体现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价值观,不得集中推送、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事件、恶性案件、灾难事故等,引发社会恐慌,要求加强内容审核。这些内容符合国家对信息安全的要求。

《规定》的另一个亮点是要求商家充分考虑用户体验,科学规划推送频次,不得对普通用户和会员用户进行不合理差别推送;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恶意屏蔽信息、过度推荐等行为;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进行画像,向其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从保护用户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角度制定管理规定,为网络安全划了一条底线。特别是给当前的算法科技补上了一节商业伦理课。

张钦昱:首先,规制与引导并举。《规定》不仅将重心放在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规制上,更从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其次,宏观规制与微观规制并行。《规定》从宏观上明确了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弹窗信息的首要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又从微观上列举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要求,细化服务者应遵循的内容导向、推送频次、诱导点击等细节要求。

再次,义务要求与监督落地并施。《规定》要求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关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公众投诉举报,并要求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监督处理违法服务提供者,使得《规定》中对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规定能够真正落地。

最后,贯彻社会共治理念。《规定》在强化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义务的同时,要求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行业准则,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以实现社会共治理念。

如何在规避有害信息与垃圾信息传播的同时,保证真实客观信息的有效传播,仍需探讨

主持人:实现“霸屏广告”乱象长效治理有哪些难点?

肖俊:违法信息、不利于身心健康的信息需要清理整顿,不过我们也要理解,广告是企业生存的一种手段,要管的是“霸屏”,而非广告本身,只要广告本身符合规范,就应当允许其按《规定》要求推送。在实现“霸屏广告”乱象长效治理中要注意“度”的把握,既不能放任“霸屏广告”对用户无限度地干扰,也要给企业保留足够的运营空间,如此才能真正实现长效治理。

傅子恒:“霸屏广告”乱象治理的一个难点在于信息发布者与互联网用户二者之间存在信息和技术处理能力的不对称。这些难点如今藉由《规定》的出台进行强制性要求,有望得以弱化和克服。但法规制度只是综合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基于用户与发布者平台者这种“二元不对称”并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客观事实,在法规层面对优势方进行限定性规范之外,还需要有综合性的治理措施进行有效跟进,才能达到综合治理的根本效果。如何在规避有害信息与垃圾信息传递、传播的同时,保证真实客观信息的有效传递、传播,由此建立对信息内容进行过滤、审查的科学合理的机制,从而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与传递效率,正是各方需要持续进行探讨的重要课题。

张钦昱: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霸屏广告”乱象行为也会出现新的样态。《规定》第五条的9条义务规定是封闭列举,少了兜底条款。因此,可能出现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通过新的服务模式,规避《规定》的情形。

(原标题《手机弹窗广告有“法”可治了》)

见习编辑 吴剑雯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郑蔚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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