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通知,明确东莞市所有在售商品房项目,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关于代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风险提示》,并提醒购房者在委托第三方代交维修资金有可能面临资金被截留、挪用的情况,要谨慎选择交存方式。
所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其使用范围备受市民关注。根据规定,商品住宅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至8%。
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东莞市多次发文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交存管理方面的规范,旨在维护广大购房人、业主等各方合法权益。
今年1月5日,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发布了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概况公示,明确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交存标准以及资金情况等。其中,交存主体主要是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由建设单位交存;在上述期间以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业主负责交存。交存标准为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
资金情况方面,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累计交存总额587729.99万元,累计使用总额13331.12万元,累计收益78697.90万元,余额653096.77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确保维修资金按政策及时足额交存,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合法权益,今年5月10日,市住建局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项,其中,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足额交存维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买受人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在合同备案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确保买受人已足额交存维修资金。未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将不予通过合同备案。另外,未按国家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8月1日,为切实维护购房人权益,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公示代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东莞市所有在售商品房项目,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关于代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风险提示》,公示时限为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至销售结束,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主动告知购房人选择第三方代交维修资金的有关风险。
根据风险提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由购房人自行交存,或委托第三方代交。委托第三方代交维修资金的有可能面临资金被截留、挪用的情况,请各购房人谨慎选择交存方式,如购房人委托第三方代交出现资金被截留、挪用的情况,由购房人承担相应后果。
另外,风险提示还介绍了维修资金交存途径。购房人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到东莞市任意一家专户管理银行的网点办理交存。
(原标题《@东莞购房人,委托第三方代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风险》)
编辑 黄小菊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张雪松 三审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