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 | 终需揭开食品“庐山真面目”
邓海建
2023-07-27 08:20

用生鲜灯“遮丑”,使得本不怎么新鲜的肉类蔬果也能变得光鲜水灵,这是不少商超和菜市场摊档惯用的伎俩。但这一招恐怕不灵了,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这一《办法》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生鲜农产品销售使用“生鲜灯”,是视觉光学上的“科技与狠活”。泛滥的“生鲜灯”,既可以为商品营造高品质幻觉,也可为“价不符实”的相对高价策略提供障眼法。一言以蔽之,商超、菜市场“生鲜灯”晃得人眼花缭乱,既是对消费权益的扭曲,也是对食品安全的打脸。

从法理上说,“生鲜灯”的存在显然是不当的,会有诱导和误导的嫌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广告法》也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李代桃僵或者“过度美颜”,显然就涉嫌虚假宣传。

可以说,消费者苦“生鲜灯”久矣。一来,生鲜类产品的销售常规基本是“买定离手”,回头再去理论往往是“有嘴说不清”;二来,去菜市场购买生鲜产品的老年人不在少数,他们的辨识能力下降,加上“暧昧光线”的干扰,上当受骗就成了常态。

规范“生鲜灯”使用,揭开食品“庐山真面目”,这是诚信市场的基线,也是公平交易的底线。依法禁用“生鲜灯”是呼应民生关切的必然之举,而共治共享“舌尖上的安全”依然任重而道远。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原标题《深思 | 终需揭开食品“庐山真面目”》)

编辑 秦涵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张克 三审 刘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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