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观的价值认知与制度实践
刘云生
2023-07-11 10:17

提要

中华法文化以礼辅法,在坚守法正义观的前提下,辅以特定的条件和变量,在维护法的权威和统一的同时,保有了高度的道德自觉和人性温度。


中华法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既有与西方法文化趋同的价值认知和制度设计,也彰显了极为重要的民族元素和中国特色。把握传统法文化的本质,不仅有助于优秀传统文化的解读,还有助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文化来源

中西方法律都尊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理念并据此进行各种制度设计。但仔细考察,中西方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在价值认知和制度呈现上有较大的差异。

西方平等观属于先验性平等观,主要有三个文化来源。第一个来源是古老的自然法传统,可以称为“自然生命人人平等”。根据罗马法时代的市民法,只有家父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家子、奴隶仅仅是可供家父支配的财产或物品,可以任意处置,打骂、买卖、驱逐都属于家父权的法权功能。但在自然法意义上,卑微的家子和奴隶同样享有生命意义上的人格。后来注重民法时代届临,才抽象出每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体都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

第二个来源是神学思想引导,可以称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中世纪宗教改革过程中,上帝作为“他者”,成为一种标尺。什么样的标尺呢?除了上帝,其他人都是上帝的子民,都是平等的存在。

第三个来源是商人价值观推动。中世纪末期乃至整个近代社会,商人或资产阶级的价值观不断融入主流社会,消解着传统社会的身份与特权,最终商人阶层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摧毁了传统的身份藩篱,以市场主体身份获得了统一性、平等性人格,为近代民法典人格的理论抽象和制度供给立法提供了世俗力量支持。这就是所谓“市场面前人人平等”。

这三种力量在近代汇聚交融,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并且转换为制度化的法律体系,最终催生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家平等观的刚性

相形之下,中国的平等观起源很早,而且思想多元。比如法家,商鞅主张“法令至行,公平无私。”法律是天下的公器,社会治理的利器,一旦颁行实施,高低贵贱亲疏,都得服从于法,不得有例外,不得有差别。此外,韩非子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晏婴也主张“诛不避贵,赏不遗贱。举事不私,听狱不阿”的治理观:诛杀无道,虽权贵不得免罪;赏赉功勋,虽匹夫不得缺位。

与西方自然法和宗教思想影响的先验式平等观不同,中国法家及主张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非是要实现人格的至高无上,终极平等,而是重在强调法律的刚性,防范私情私利阻挠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执行力。这就是鬼谷子一再推崇的治理之术:“用赏贵信,用刑贵正。” 治理国家,如果是有偿激励,那就得讲究诚信,有赏必赏,不能区分身份地位;如果是严厉的刑罚,那就得讲究公正,一视同仁,同罪同罚。后来诸葛亮治理蜀国,基本上沿用的就是这种理念,主张“诛恶不避亲爱,举善不避仇仇;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

在儒家看来,法律确实是治国重器,但是成文法有两个不可克服的缺陷。第一个缺陷就是刚性,忽视了人性的温情和道德的引导。单纯依靠法律而治,不仅难以克服成文法固有的刚性,成文法的刚性还会危及人伦,动摇家庭和社会的根本。比如大义灭亲,儿子告发老爹偷羊,妻子举报丈夫谋反,但如果人人都这样做,老爹、老公固然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其代价就是父子、夫妻之间的恩断义绝和身份断链。一个又一个家庭都散了没了,国家和法律还有什么存在的可能和必要?

正是基于这种考量,司马迁认为法家的法律平等观“严而少恩”,可作为一时之计,但不能持之以恒。

另外一个缺陷是有些僵化、滞后,难以变通,一旦变通就会与其立法原意冲突、矛盾,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和非正义。成文法并非灵丹妙药,全知全能,可以穷尽一切。弄不好立法者本身都会陷入自己设定的法网,自导自演,成为悲剧或笑剧的主角。

儒家平等观中的礼法融合

鉴于成文法的刚性和僵化,儒家在法律之外找到了一个平衡器,专门调适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人伦的冲突、矛盾,这就是“礼”。

在传统中国,礼既是法律的核心来源,也是有效补充。比如赐死制度就是法和礼的融合体。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为了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死必死,或绞或斩或凌迟,都必须在公开场合举行,以此实现法的三大功能:昭示罪恶,明正典刑,威慑教化,这是法的正义观;但鉴于特定的身份和功勋,在不免去死刑的前提下,让官员在家里自尽,不仅能保全君臣之间的恩义,也能保全死者及其家族的体面和尊严。

换言之,赐死确有法外施恩的成分,也会换来死者家属的真诚感恩,但并不会破坏法律的权威。换言之,死刑在立法上恪守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外施恩的“恩”,仅仅是在具体的司法环节进行有限变通,体现礼的柔性和温度。唐代宗把这种行为称之为“宽其斧钺之诛,降从盘水之礼”。其效果是“恩不掩义,道在无私。”

所谓盘水之礼,和“刑不上大夫”息息相关。按照郑玄的解读,这里的“上”应当解释为“尊”。所谓“刑不尊大夫”的本义,就是刑法为天下公法,无论贤愚贵贱,一经犯罪,都应当依照刑书,交由有司惩处,以此维护刑法的权威和统一。但在孔子看来,就士大夫个人而言,应当具备更高的道德自觉和法律意识,一旦发现自己有罪,就应当主动带上兽尾毛做缨子的白色帽子,用盘子盛着水,上边放着一把剑,自陈其罪,请求制裁。

这就是著名的“白冠氂缨”和“盘水加剑”,白冠氂缨是古代丧礼上的装束打扮,代表罪不容诛,水代表法的公平正义,剑代表法律的权威和制裁。这套仪式的主要功能就是,积极认罪,自觉自动请求处罚。

简言之,“刑不上大夫”语义指称并不是士大夫在法律面前享有豁免权,要免除刑事处罚,而是士大夫应当在刑罚加身之前,自我了断,体面死去。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又彰显君臣恩义,还保全自己和家人的荣誉和尊严。

由此可知,赐死既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也是对有罪官员人格的尊重,是礼与法互动交融而产生的一种行为决策。

但这种礼法互动得有两个前提:一是对于统治者而言,必须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正义底线,无论是皇亲国戚,还是王公大臣,一样对待;二是官员必须得有高度的道德自觉,当死则死,不能说好死不如赖活,上书乞命保命。

这两个前提必须同时具备,少了任何一个,赐死就可能转换成荒诞的作秀。

中西法文化都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理观的首要前提。中华法文化以礼辅法,在坚守法正义观的前提下,辅以特定的条件和变量,在维护法的权威和统一的同时,保有了高度的道德自觉和人性温度。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标题《平等观的价值认知与制度实践》)

编辑 黄小菊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张克 三审 周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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