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信用权探析
深圳特区报
2023-07-11 09:58

引子

现代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无论是以实物为基础的传统贸易还是以数据传导为支撑的现代金融,均建立在信用之上。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为信用权益保护提供妥适的制度供给,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的话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信用权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汇予以汇编。


以有效制度供给应对智能互联网时代对信用权的侵权挑战

杜明强在《北方法学》2022年第5期《信用权保护的私法进路》一文中认为,信用权作为一项新兴的具体人格权,兼具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于个人而言价值重大,实践中权利主体的保护诉求强烈。智能算法技术的革新加剧了信用权受侵害之风险,侵权行为呈现多样化、客观化、机制化等特征。与传统媒介侵权相比,智能时代的侵权危害性显著扩增,侵权损害后果更加难以估量。此外,在信用权的民事救济上,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民事立法依然采取间接保护方式,尚未将信用权权利化,更未建立起系统完善的信用权民法保护机制。然而因信用权与名誉权、姓名权等权利的内容与性质均有显著差异,通过附带性保护方式难以有效救济信用主体所遭受的权益实害,故在信用权的保护问题上,需建立以侵权法为中心的基本范式。即在规范信用权法律构造之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信用权的侵权责任构成,明确侵害信用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以有效制度供给来应对智能互联网时代对信用权的侵权挑战。

对于信用权的共识是信用权在社会信用体系当中获得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余寅同《中国信用》2021年第6期《基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信用权重构和保护研究》一文中认为,信用权只有在社会信用体系当中才具备现实意义。有关各方对于信用权的共识,是信用权在社会信用体系当中获得保护的前提和基础。这种共识包括信用权是否构成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以及信用权的边界和权能。事实上,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也是社会各方主体有关自身信用利益认识的培育过程。在这种共识的培育过程当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导者——政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政府不仅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法规使得这种信用利益转化成为具体的实际利益。更重要的,政府还可以通过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在最大程度上凝聚各有关方面关于社会信用的共识。

需要强调的是,强调对于个体权利的保护并不会影响或者阻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虽然这种将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对立起来的论述在形式上确实有其合理性,然而从根本上来说,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应当是同一的。强调对于信用权的保护,可能会在某些环节中增加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成本。但只有通过对信用权的保护,才能使得社会各方对于自身以及其他人的信用利益形成共识,进而真正发挥社会信用体系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的效用。

商业征信是判断企业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的标准

冉克平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3期《数字时代企业信用权的结构与实现机制》一文中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企业信用机制建立在企业信息公开、商业征信以及信用评级等制度的基础之上,商业征信是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的标准。为了适应数字信用的发展,应当调和数据主体适当开放数据使用的程度与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设置的合规性标准之间的矛盾。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或者第三人对企业信用信息权益的侵害必须符合名誉权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在提高信用信息收集系统的灵活性、智能化的基础上,应当将企业的公开信用数据区分为敏感数据与非敏感数据,合理地确定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为失信者提供救济渠道修复其受损信用也是对信用权益的一种保护

石露在《西部金融》2020年第5期《保护信用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一文中认为,信用权益的价值在于帮助信息主体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其社会信誉,从而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为失信者提供救济渠道修复其受损信用也是对信用权益的一种保护。对于信用修复,首先要明确这一制度的构建是为了让迷途知返的失信者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重新获得社会的信任和认可,从而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增强市场主体对市场的信心,激发商业主体的营商积极性,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并非信用惩戒的替代措施,因此,失信者申请对个人信用进行修复应建立在已经履行完相关惩戒措施所要求的义务之基础上。对受损信用进行修复虽然是个人自愿行为,但并不意味着任何失信者实施任意的修复行为都能够得到信用服务机构的认可,信用修复是社会给失信主体重新开始信用生命的机会,为了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失信主体想要获得机会要向社会展现出其愿意改过自新的诚意。

(栏目主持:赵鑫)

(原标题《信用权探析》)

编辑 黄小菊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张克 三审 周斐斐


(作者: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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