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 | 创新社会评价机制 提高信访处理公信力
陈英良
2023-07-04 10:09

提要

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是光明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积极尝试,在站稳人民立场的基础上,通过引入社区“五老”参与评议,配合“两代表一委员”的专业意见,“专兼结合”为信访积案化解提供新方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深圳市光明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推动《信访工作条例》落细落实,在社会基层治理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推进基层治理的重要抓手,印发《光明区重大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社会评价暂行办法》,邀请社区“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战士、老模范),引入以律师事务所为代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信访诉求及处理结果进行法理情综合评判或法律专业评判,不断提高信访事项处理的公信力,推动重大信访事项依法妥善处理,切实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不断将基层社会治理的“金字招牌”越擦越亮。

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构建社会评价保障机制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严格遵循自愿、公众参与、公开、依法等原则,选取群众评价不满意或超期未评价的满意度评价件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关注强烈、社会影响较大、具有代表性的信访件等信访事项,开展社会评价工作。二是选优配强队伍。精选群众基础好的辖区社区“五老”,组成“五老”评理团,充分发挥其“离得近、叫得应、接地气”的优势;同步由区信访部门参照组建“两代表一委员”和法律工作者人才库,每次特邀其中1人参与评理活动,参与疑难案件的调解说理,为审议案件注入专业力量。三是加强物质保障。区信访部门提前规划预算,用于社会评价工作,同步设立相应奖励机制,鼓励社区“五老”积极参与审议活动,延伸发展社区“五老”主动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严格规范程序,不断提升社会评价“实战”能力

一是前期准备到位。为妥善召开评理会议,由区信访部门牵头,组织信访人和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共同见证,随机抽取参加评理会的评理人员,全力确保“五老”评理的公正性;同步加强培训,提前下发资料给选定的评理人员以及熟悉案情的同事,统筹组织召开会议说明评理会的目的及意义,为“五老”“两代表一委员”公正审议案件打下基础。二是组织落实到位。由评理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为信访人配备专业人员充当顾问,由信访人与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先后发表意见,针对有争议的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可相互提出质疑、进行辩论;同步专门安排第三方人员充当记录员,如实记录审议过程,并经各方审核后对审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三是结果宣布到位。评理团成员就信访人诉求及办理单位处理结果从法理情层面逐一及时公开宣布评理意见;开展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经电话回访、实地回访、座谈调研等方式,对案件争议内容进行专业评价,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区信访部门,由区信访部门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

强化结果运用,奋力拓展社会评价服务外延

“三到位一处理”原则是基础。区信访部门充分参考评议团成员意见,严格按照“三到位一处理”的原则,诉求合理又符合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支持、解决到位;诉求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必要时可以邀请评理团成员一同加入释法明理;诉求无理、缺乏事实依据或不符合政策法规的,不予支持,并加强思想教育。及时对上汇报结果是关键。若存在诉求无理、缺乏事实根据或不符合政策法规的情况,信访人仍坚持重复信访的,由区信访部门及时将评价结果上报至上级信访部门,主动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客观合理对外公开是保障。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将经社会评价形成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在信访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同时,发动社区群众共同开展缓解情绪、说法明理的作用,持续推进信访矛盾化解。

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是光明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积极尝试,在站稳人民立场的基础上,通过引入社区“五老”参与评议,配合“两代表一委员”的专业意见,“专兼结合”为信访积案化解提供新方案。

首先,社会评价机制为信访双方论辩是非曲直搭建了平台。社会评价机制不仅为群众提供一个“说事”“话家事”的地方,同时也建立了一个讲规矩、守方圆的“评理”场所,评理员们坚持“情、理、法”兼顾,既体现人文关怀,也彰显法律庄严,不偏不倚站在第三方角度给出客观意见。

其次,社会评价机制为推动信访事项“事心双解”搭建了平台。选取社区“五老”参与评议,“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通过“办法从群众中找、难题在群众中解决、用群众的观点解决群众问题”,使信访人更倾向于信服评理员的意见,有助于缓解信访人的情绪。

再次,社会评价机制为督促办理单位有效履职搭建了平台。通过评理审议,若信访人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合理,则需进一步提高履职水平;若信访人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且无理,则发动评理员一起释法明理,让办理单位得以“腾出双手”,将精力放在真正需要帮助的群众身上。

以信访评理方式解决纠纷,畅通了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通道,为基层找到了破解治理重复信访、化解积案的新路子,也是光明区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有益探索, 接下来,要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完善社会评价制度,推动群众信访事项化解在小、化解在早、化解在基层。

(作者单位:深圳市光明区信访局)

(原标题《创新社会评价机制 提高信访处理公信力》)

编辑 许家宜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钟诗婷 三审 张露锋

(作者:陈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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