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行驶1.5公里,检方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啥?
读特记者 戚金城
2020-08-10 15:45

近日,坪山区检察院对一宗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雷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雷某饮酒后从工地项目部驾车回家,心存侥幸,行驶1.5公里左右被现场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雷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归案后雷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向坪山区检察院提交了自行书写的《悔过书》,真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据雷某陈述,其系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监事,两家公司均属民营企业,公司在深圳的建设项目受到新冠疫情影响,今年三四月完全停工,五六月开始艰难复工复产,企业员工多数为建筑民工,项目开工建设,工人才有活干,才有劳动收入。作为两家公司在深圳的建设项目实际负责人,雷某平时需要负责公司的正常运转,特别恳请检察机关能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雷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反映的民营企业负责人情况,坪山区检察院承办该案的员额检察官特别审慎,向其所任职的公司发出调证通知书,调取了公司营业执照、任职情况以及公司近几年来的缴税完税证明材料。

经核实,雷某所任职的公司确系民营企业,其属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公司主营市政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多数为建筑类民工,雷某反映的情况属实。

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对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鉴于危险驾驶罪本系轻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雷某的醉酒驾驶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其认罪认罚且系民营企业的负责人,从检察机关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坪山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雷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对其进行了训诫和法治教育。

编辑 秦天

(作者:读特记者 戚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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