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性骚扰立法还需细化,以鼓励当事人求助司法
澎湃新闻
2023-05-05 17:33

近日,编剧史航涉嫌性骚扰事件持续发酵,越来越多的受害者站出来发声,一系列文化机构也宣布不再与史航合作。随着这一事件不断升级,关于性骚扰的司法界定也引发了讨论。

律师吕孝权近日就在《三联生活周刊》发表观点,援引今年3月8日发布的《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联合指导文件,指出界定性骚扰“不需要考虑和追究施害人当时的主观目的和看法”,而是以受害者的感受为准。

曾代理广东省第一例性骚扰案件的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丁雅清律师则对此发表了不一样的看法。“当然我也是支持受害者的。”丁雅清告诉澎湃新闻。那么,性骚扰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被界定的?哪些因素决定了受害者是否选择司法途径?如果说我国关于性骚扰的立法还比较新,也不够完善的话,未来可以在哪些方面进行细化和明确呢?

法律保护性骚扰受害者

澎湃新闻:你认为目前史航涉嫌性骚扰事件中,受害者给出的哪些证据是有效的?

丁雅清:性骚扰案件最难的一个点就在于去判断这个事情到底发生了没有,因为性骚扰往往发生在较为私密的空间,上庭的时候,其实很容易就变成罗生门,例如说在车里或者在其他私密空间里,女生说史航做了诸多这些性骚扰行为,史航说我没有,然后车里又没有监控,也没有录音,一个坚持说受害了,一个说没有,那么法官很难做出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找一些比较侧面的证据来证明这个事情可能发生过,比如说这个女生可能从车上一下来,跟闺蜜倾诉说我刚刚遭受了什么,表达了恶心之类的感受;或者说像目前现实里的情况,十几个女生已经都站出来了,然后她们互相成为彼此的证人,证明这个人一贯有这样的行为等等,也有可能加强法官对这个事情的确信。

澎湃新闻:史航的事件中,当他全部的聊天记录呈现出来之后,有人认为这是双方的调情,也有人认为受害者一方是基于权力不对等的原因不得不在微信聊天中顺从而不是反抗。从司法角度看,怎么具体区分什么情况是性骚扰,什么情况是调情?

丁雅清:如果是基于一个追求和被追求的关系,发生了这样一个跟性有关的对话,起码两人之间有来有往。考虑到权力关系的不对等,可以适当降低对“否认”这个行为的标准。比如我们可以看到,网友提出的“否认”标准就太高了,类似于同意了吃饭就同意了上床,这完全不合理。因为很多时候,女性被教育要委婉,可能会找一些理由婉拒。如果是一个人单方面一直在跨越界限,另外一个人一直都守在这个界限之内,或者一直在“婉拒”,或者一直在“沉默”,那就有可能属于性骚扰。

在这次史航事件中,我认为至少性骚扰是非常明确的,按照一个成年人的理解,像这种舔耳朵、闻头发的行为,都是很明确的性骚扰。因为明显超过了在日常社交中两个普通人之间的交往。

澎湃新闻:对于吕孝权律师提及的“性骚扰的界定,应以受害人感受为准”,你似乎持不同意见。

丁雅清:总的来说,我认为性骚扰界定它并不是以受害人的感受为准,也不是以加害人的主观目的为准。而是这个事情发生的当下,所在的时空环境里,普通的人物对于社交的一个行为的准则,以此为准。

吕孝权律师确实提及了性骚扰立法的一些观点,例如性骚扰的分类、性骚扰的判断应当是以被骚扰的这个人的主观意愿为主等等,是借鉴了中国台湾有关性骚扰的一些观点。不能说这些观点不对,但是直接运用到中国大陆会产生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效力问题。不论是《民法典》里面提到性骚扰有单位责任,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里面明确说到有性骚扰,这些都是国家层面的立法,都是全国人大和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意味着在法院审判的时候是可以直接援引的。但是,吕律师参考的是今年3月8日发布的《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它的位阶是远比不上法律的,它的作用是供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或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参考。在司法审判中可以作为说理的依据,但是不足以直接作为审判的裁判依据。

另一方面,我们一定是站在保护受害者一方的,但是判定性骚扰不能绝对化地只听申诉人感受,也要考虑被申诉人的发声和客观的情况。所以我认为把《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解读为“性骚扰的界定只参考受害人的主观感受”这个解读太发散也比较片面。

我国性骚扰立法还需设置更明确更详细的法律界限

澎湃新闻:大陆地区借鉴了台湾地区还有香港地区的一些法律观点,我们借鉴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哪里?

丁雅清:性骚扰这个问题,它也是关乎“性”文化,它本身就是跟国情、文化息息相关的,中国人对于性的观点跟欧美显然是不同的,所以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的有关立法对大陆更具有参考价值。我们国家的性骚扰立法是很晚的,也有其不完善之处。不管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女性职工保护条例》,或者是《民法典》,其实都是比较概括性的规定,例如性骚扰的方式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但是它没有细化,例如究竟到什么程度的语言、行动是性骚扰?

中国台湾有比较细致的规定,吕律师也引用了性骚扰的两种分类:交换型和敌意环境型性骚扰。中国香港是有一个完整的手册去说明性骚扰以及性骚扰该怎么解决,然后用人单位有什么责任等等,有很多的细则,但内地现在还没有。

近年来,性骚扰案件已经很多了,我也希望以后的立法能够回应社会真实发生的现象,能够针对性骚扰有一些比较细的法律说明,例如到底性骚扰怎么界定?然后界定了之后怎么处理?单位、公安、妇联等各自要起到什么作用?等等。如果有了这些实操性强、内容细化的法律条文和社会支持资源,我相信就会有更多的当事人愿意去走法律途径。

一个真实成功案例:受害女性找回了生活的力量感

澎湃新闻:2017年,你曾代理广东省性骚扰第一案“环卫工人遭受职场性骚扰”案件,在这个案件中,虽然受害者没有继续上诉,选择了调解,但是你帮助她争取到了这名女性环卫工人继续工作的权利,也让骚扰她的那位环卫站站长离职。那么,通过这个案例,你对处理这次“史航事件”能给出一些司法上的建议吗?

丁雅清:第一点是处理性骚扰案件既要考虑法律援助也要考虑提供心理援助。和处理其他案件相比,处理性骚扰案件有其复杂性,它还要考量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心理状态。最初,当事人第一次来见我,我能感觉到她因为受到性骚扰,整个人是很脆弱的状态,她会害怕自己的名誉、生存、安危等,从而每天陷入恐慌当中,甚至随时可能崩溃。我们在这个过程中一边做法律的工作,一边也要为当事人提供情绪的支持,最后,随着案件的走向越来越好,当事人也找回了精神状态。最初处理案件时候,我也在想,如果我旁边坐了一个社工或者做了一个心理咨询师,我会踏实很多。但是目前我们没有这样的机制,这也是未来我比较期待的。

第二点是帮助当事人建立起司法信任。在性骚扰案件中,我能理解很多受害者不愿意走司法途径解决。我的当事人来到来找我的时候,她前面能够忍好几年,都不去走法律途径,一定有她的顾虑,但是最后是被“逼”得走投无路了,才会来找律师。最初她觉得自己什么都没有,就一个外来打工的女性,可能因为学历也不怎么高,经济条件也不是特别好,最开始是很泄气的,好像什么都没希望,她也认为起诉所在环卫站站长的话,她的工作一定会丢,不仅丢掉饭碗孩子又上不了学之类的,会设想很多这样的障碍。

但是随着这个事情步步推进,我能感受到她一点一点找回了力量,因为她发现起诉了之后,她还是能在站里工作,突然之间觉得好像站长也不能把她怎么样。最后,案件走了调解处理,成功让施害人主动离职并在站内公开向受害人道歉,那位女性环卫工人保住了工作。现在,当其他同事遇到麻烦的时候,还会来找她帮忙。所以坚持走完司法途径后,我的当事人反而是力量和甚至权利感都有了。这个过程中她开始意识到,原来也不会受到想象中那么大的影响。

澎湃新闻:我们可能本来想象中广东省第一例性骚扰案件可能是一个文化教育水平比较高的女性申诉的,结果竟然是一位基层女性。相比于你的那位清洁女工当事人,这次站出来的女性是不是不一样?怎么理解这种差异?

丁雅清:第一是我们要看到他们反抗的对象不同,一个环卫站的站长,一个是著名编剧史航,他们所拥有的话语权,社会资源明显是不同的。第二个是人拥有的越多就越容易害怕。像我当事人她当时第一次来找我的时候,就是情绪非常激动,然后直接拍桌子说大不了我们全家就回村里种地,或者上流水线去做工人诸如此类,已经是这样的一个鱼死网破的态度。

当然,我们也要理解有很多人她没有办法鱼死网破,这是很现实的一个问题,所以一般我都不会去劝当事人说你一定要诉讼或者一定要报警,因为我们不在她的环境里,我们不知道当事人所面对的情况和她的处境是如何的。

澎湃新闻:最后,性骚扰事件里通过媒体、或者社交媒体等方式为弱势一方伸张正义可能还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丁雅清:我希望提醒一些自媒体或者博主,我们去帮别人发布这样的信息的时候,最好跟这个匿名的网友聊一聊,确定一下事情真实性,因为这也是对自己的保护。回到史航这个案子,那几位女性就做得挺好的,她们明显有一个取证的过程:哪一天发生的,然后那一天先发生什么事后发生什么事,即使无法证明密闭空间之内发生了什么,至少时间上是证明得了的,然后互相之间聊天记录这些是有的。

(原标题《律师:性骚扰立法还需细化,以鼓励当事人求助司法》)

编辑 秦涵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张雪松 三审 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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