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的“抵押车”第4天就被拖走?!东莞陈先生有点闹心
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黄彩华
2023-03-15 08:37

东莞市的陈先生从一家汽车有限公司买了一辆他人转让涉抵押的二手车,不料提车后第四天车就被不明身份人士强行拖走,遂为追讨车款诉诸法院。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案涉交易为无效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债权转让关系,判令该汽车有限公司返还车款给陈先生。

买下他人抵押车行的二手车,第四天车被拖走

2021年11月10日,陈先生在东莞市虎门镇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的抖音直播间看中了一辆本田思域二手车,遂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转账支付了定金5000元。

12日,陈先生到汽车销售公司经营场所交涉购车事宜。陈先生说,该公司向其销售车辆时并未明确告知“涉抵押”车辆的权利瑕疵问题,陈先生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支付了剩余购车款67600元。对方工作人员发送了该车相关文件给陈先生,发送消息称“收到本田思域债权转让全款72600元,本田思域债权转让所有手续证件都已交接完毕,请妥善保管”。

双方签订了一份《质(抵)押物、文件交接和免责声明》,约定就双方签订的《质(抵)押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质(抵)押物及相关文件进行交接,汽车销售公司将该车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车辆行驶证等资料及车辆交给了陈先生。相关资料载明,该车登记车主为潘某,抵押权人为某银行。2020年12月16日,潘某收到案外人兰某支付的借款5.2万元,出具借据和收据,载明向兰某借款5.2万元,并将该车作为质押物质押给兰某。2021年4月14日,兰某收到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的5.9万元,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质/抵押债权转让协议》,载明因兰某对潘某的车享有质押权,且有车主同意兰某有处分权的记录,约定兰某将其对潘某的债权及质押权连同该车一并转让给汽车销售公司。

但让陈先生意外的是,车子在他手里只停留了四天。15日晚23时半左右,该车被他人强行拖走。

事发后,陈先生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但对方置之不理。

2022年4月,陈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汽车销售公司,请求法院确认案涉买卖合同于2021年11月15日解除,判令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72600元及利息。

汽车销售公司则称,双方之间系债权转让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陈先生系明知车辆是由他人质押存在质押权利的前提下仍与汽车销售公司发生案涉交易的,无权解除合同。案外人兰某对车主潘某享有债权5.2万元并自潘处取得案涉车辆质权,该公司以5.9万元自兰某处受让债权及车辆质权,汽车销售公司将其受让的债权及车辆的质权以7.26万元转让给陈先生,故该公司与陈先生之间为债权转让关系。

案涉买卖无效!汽车销售公司被判返还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陈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如何认定。

双方当事人并无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从微信聊天记录可见,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偶尔单方提及“债权转让”字眼,更多谈及的是“买”“卖”等内容,再结合双方的交易行为,可知陈先生交易目的是为了获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汽车销售公司交易目的是为了变卖案涉车辆以获得差价。再从双方签订的《质(抵)押物、文件交接和免责声明》内容看,仅提到案涉车辆为债权质(抵)押物,但并未提及双方债权转让事宜,亦无原债权情况内容,而是围绕车辆信息、车辆及文件交接、交接后的风险承担及风险转移,可见双方关注重点并不在债权。从案涉车辆流转过程看,潘某对车辆情况及后续交易并不知情,汽车销售公司与陈先生在交易过程中对原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亦不关心,交易真实目的是车辆买卖,《质(抵)押物、文件交接和免责声明》是为掩盖涉案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并为避免由此引起权属争端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上述《质(抵)押物、文件交接和免责声明》无效,双方实际履行的是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故双方实际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在抵押期间的车辆禁止经销和经纪。案涉交易试图以债权转让形式规避国家对二手车交易的管理规定,影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综上,法院认为案涉车辆买卖行为不仅违反车辆流通管理规定,也实质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故陈某有权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及款项占用期间孳息。考虑陈先生在交易过程中的不谨慎及使用车辆时间,法院酌情扣减使用费2600元,即汽车销售公司应向陈先生返还购车款7万元。

因案涉车辆存在多重权利主体,且下落不明,客观无法返还,法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但陈先生另应向汽车销售公司返还交易过程中取得的相关证件等资料。

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汽车销售公司返还陈先生购车款7万元及利息。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慎买“抵押车” 莫图便宜惹纠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副庭长  梁虹法官

二手车市场的“抵押车”屡见不鲜,看似价格占一定优势,但存在诸多隐患。建议消费者购车前查询并全面了解车辆档案信息,查明车辆所有权人及是否涉抵押登记情况,在车辆证件齐全的情况下再进一步洽谈购车事宜,以减少日后纷争。

(原标题《东莞市民遭遇气愤事:刚买的“抵押车”被拖走  》)

编辑 黄小菊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许家宜 三审 刘思敏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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