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给企业省了2亿!广东10月起降低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

​ 读特记者 李明 通讯员 苏动宇 卢峥
2017-09-27 21:19
摘要

9月27日,读特记者从广东省地税局了解到,从10月1日起,广东地税将统一全省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同时降低核定征收标准,预计可为全省相关企业减税2亿元。

9月27日,读特记者从广东省地税局了解到,从10月1日起,广东地税将统一全省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同时降低核定征收标准,预计可为全省相关企业减税2亿元。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将减税降负措施落到实处,广东地税近日出台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助力企业提质增效。

《办法》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按经营范围分为工业企业、商业及其他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其购销环节应征的购销合同印花税,分别按其销售收入的70%、50%和30%作为计税依据核定征收,在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堵塞征管漏洞的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的统一下降。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是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二是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是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据广东地税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有效期以年为单位,每次核定最长不超过3年。核定由税务机关发起,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调整或取消核定的申请。

小贴士

什么是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课征的一种税。因为它主要是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形式征税,故称为印花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8年8月6日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印花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这里所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按照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印花税的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1. 各类合同的纳税人是立合同人,即合同的当事人;

2. 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即书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3. 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即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4. 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即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5. 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6. 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共同办理的合同和书据,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纳税人,但不包括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编辑 刘桂瑶

(作者:​ 读特记者 李明 通讯员 苏动宇 卢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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