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学法 | 危险化学品应设置监测、防爆等安全设施

龙华区安监局
2017-09-25 22:44
摘要

法条链接违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

2017年7月26日,龙华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福城中队执法人员到深圳市XX裕塑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设置监测、监控、防爆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行为,检查发现:1.二楼、三楼丝印车间灯具、线路、开关、插座等为非防爆型电气设备;2.二楼、三楼调油房未设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3.二楼、三楼喷油生产车间电气线路等不整体防爆;4.二楼、三楼生产车间烤箱未用砖墙进行独立分隔。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华区安监局决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编辑 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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