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市场监管部门公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深圳特区报驻穗记者 陈行 通讯员 粤市监
2023-01-08 20:48

1月8日,记者从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提高广大经营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识,加强以案释法,其现公布2022年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10宗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以提醒广大经营者以此为戒,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案例一】深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9月开始从事口碑问答维护业务。其口碑问答维护模式是受客户的委托,冒充真实用户的账号,在百度知道、360问答、搜狗问答、知乎、豆瓣等平台发布一问一答或一问多答的问答,以帮助客户提升正面口碑的商业宣传模式。其发布的7355组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问答均存在冒充真实用户发布模拟真实用户主观体验、主观判断等有真实用户参与的内容,会误导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判断。

另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口制作墙体标语,包括“***美容职业技术学院——中国美业店长的黄埔军校”、“教育理念、名师专家、教育目标、梦想教育、全人教育”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依据,其宣传的目的是为能更好地销售其“***美业管理软件”。

处罚结果:当事人通过组织第三方冒充真实用户在问答平台发布模拟用户体验内容的问答,帮助其客户在互联网增加更多的正面口碑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帮助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30万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口通过墙体标语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二】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销售服装,为取得竞争优势,自2020年4月起,授权委托他人通过旺旺平台、电话或短信的方式联系买家,以“好评返现”的方式诱导买家按照其要求做出相应的商品好评或追加好评,即可获得现金红包,而被委托人则相应获得代理费。消费者浏览店铺商品评价时,看到的并不是消费者主动客观的真实评价,而是被诱导后按照当事人要求作出的虚假评论。

处罚结果:当事人通过现金红包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做出虚假的商品好评,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其开发运营的“货某宝”APP关注度,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10个***平台司机8个养不活自己、套路太多、赚不到钱、你被***平台坑过吗?”等针对其竞争对手的虚假采访视频,并于2022年3月25日上传至其运营的APP软件上进行广泛传播。经核实,该视频共播放6641次,273人转发,103人点赞。当事人编造并传播上述虚假视频,易使相关公众对其竞争对手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的品质产生负面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处罚结果: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20万元。

【案例四】广州市白云区某服装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转发的直播监测线索,经查,当事人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快手主播在快手平台上销售商品,由当事人设计商品销售宣传用语,安排主播在直播中进行宣讲,引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当事人在直播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在11项商品直播销售中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如:“好评率为100%”、“是至今为止用过最好用的***”等,共计销售金额2044910.04元。二是在3项商品直播销售中使用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如:“比***还好吃”、“比****的同类型产品要上两个档次”等,共计销售金额113513.5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在直播销售商品过程中对推广的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7万元。当事人在直播销售商品过程中发布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11万元。

【案例五】梅州市梅江区某保健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根据投诉举报,2022年6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涉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检查,现场提取到店内开展会销视频、PPT课件、音频等材料,发现相关证据含有涉嫌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内容,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利用对潜在顾客群体聚集式艾灸熏蒸服务组织讲座,采用投屏播放与授课讲解相互穿插的方式,刻意宣传“艾灸熏蒸”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增强体质、疏通经络、标本兼治等作用,欺骗、误导消费者。

处罚结果: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六】清远市清城区某通讯设备维修店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投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门两侧张贴了“苹果客服维修服务”字样,大厅摆放站立式宣传画报上标示有“苹果维修服务中心接待处”及“正规受理网点接待处”字样,店内右侧墙上标挂有“Apple保外服务价目表”,左侧墙上标挂有“Apple维修”的宣传画,现场提取的两张维修单均标有“**维修受理单”字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登记设立,为吸引苹果手机客户,开业后在其经营场所显著标注“苹果客服维修”、“Apple维修”等字样,并且变相使用其字号名称,刻意造成与另一苹果产品售后服务官方授权店相似,误导多名消费者认为其是苹果产品售后服务官方授权店并进行消费。

处罚结果:当事人利用店内装饰、维修单据,变相使用字号名称等多种形式,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苹果产品售后服务官方授权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七】广州市某体育休闲运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彭某、冯某是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的前员工,分别于2019年4月4日、2020年10月30日离职。两人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客户信息为商业秘密以及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为两年等条款。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对客户信息等经营资料采取保密措施。

彭某在离职未满两年的情况下成立当事人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从事充气冲浪板的生产销售,与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冯某离职后也到当事人处任职。经查,冯某离职前先后带走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多份客户信息资料至当事人处。当事人使用该客户信息进行气模制品交易,造成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当事人明知冯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356.92元,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八】茂名市茂南区某大药房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为获取成本上的竞争优势,以更低的价格购进生物制品,其于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以结算购货尾款方式,向广东某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广东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三间公司的业务员进行私人转账汇款,从而获取比市场普遍更低的进货价格,以上转账金额并未如实记入上述三间公司账目。

处理结果:当事人为谋取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5万元。

【案例九】东莞市大朗某通讯设备经营部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销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及与海淘商城APP商家合作开展电商业务。当事人于2021年3月下旬至10月下旬期间,为招揽生意、吸引顾客,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具体做法如下:当事人员工在其店铺附近以市场调查的名义开展免费抽奖活动吸引消费者扫描二维码进行抽奖,继而中得奖品(平板电脑、手机或电动车),然后以免费领取奖品为由将消费者带至当事人店里,向消费者推荐并要求下载安装海淘商城APP,消费者充值并签订《客户承诺消费领取成功回执单》后,方能领取奖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向消费者谎称免费领取奖品实际需要消费者支付更多价款的行为,属于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十】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在抖店服务市场经营“**一键复制”软件,自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在快手服务平台经营“**复制搬家”软件,为客户提供“一键搬家”的技术服务。其在未经淘宝等其他平台及店铺经营者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一键搬家”的技术将任意商品的主图、详情图、尺码、标题、类目、属性、SKU库存等信息,分别复制、上传到抖音店及快手平台店铺,智能转化为抖音及快手链接进行商品发布,从而造成淘宝等其他平台店铺被实质性替代。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妨碍其他平台服务的正常运行,减损其他平台店铺的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损害其他平台店铺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当事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爬取数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消除影响,主动供述相关违法行为并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原标题《广东市场监管部门公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见习编辑 葛墨含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范锦桦 三审 张必洋

(作者:深圳特区报驻穗记者 陈行 通讯员 粤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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