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发布
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曾洁赟 罗洁
2022-12-26 18:48

12月26日,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共10个典型案例,内容主要涉及跨境投资、跨境贸易、跨境继承,保护香港“老字号”和自然人肖像权益,以及依法确认香港法院法律文书等,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创新、创业,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规则衔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服务和保障的生动实践。

相关案例:香港美达公司诉深圳达菲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保护港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过渡期内的平稳运作

【基本案情】

深圳达菲公司原系香港美达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后香港美达公司引入第三人投资深圳达菲公司并签署《合营合同》,变更了达菲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深圳达菲公司在香港美达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以多数意见再次修改公司章程,选举新一届董事会。香港美达公司主张深圳达菲公司股东会决议违反深圳达菲公司的章程,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外商投资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据此,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要在外商投资法施行的五年过渡期内调整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应遵循原企业合营合同约定或企业章程规定。深圳达菲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会是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等。深圳达菲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故一审判决支持香港美达公司要求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的诉请。深圳达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港澳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五年过渡期内调整组织机构,需符合公司合营合同、企业章程,保护企业平稳运作。

(原标题《第五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发布》)

见习编辑 葛墨含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周梦璇 三审 田语壮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曾洁赟 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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