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被重度烧伤,法院会怎么判?

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熊晓婷 徐睿
2022-12-17 17:00
摘要

孩子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被重度烧伤,法院会怎么判?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生活品质的提高,很多家长本着拓宽孩子眼界、提升知识技能的想法,带孩子参加市面上一些技能拓展教育培训课程。而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具备营业资质,教学过程操作是否规范,将直接关系到孩子人身安全。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在校外化学实验课上发生爆燃事故而致人重伤的案件。

课外机构不规范操作烧伤孩子

2021年7月4日,原告张某带着原告小明(化名,系张某之子,6周岁)参加被告某德教育培训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培训公司)和被告某阳教育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咨询公司)联合举办的“某德科学队长亲子实验课”,上课地点位于教育培训公司内,教育咨询公司工作人员符某在操作化学实验过程中,为增加演示效果,向有明火的实验装置直接加注酒精,导致酒精喷溅到距离实验台较近的张某、小明二人身上并快速燃烧,致使两人严重烧伤。据医院作出的诊断证明书载明,原告张某为全身多处酒精火焰烧伤,原告小明为全身多处酒精火焰特重度烧伤、低血容量性休克、吸入性损伤。在一审期间经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原告小明作出“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

本案原告张某、小明认为,被告符某在演示和讲解“法老之蛇”化学实验中,操作不规范,加之现场防护、安保、消防等准备工作不到位,导致着火后灭火不及时,多个因素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故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教育培训公司、教育咨询公司、符某、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讯公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承担事故责任,共同负担原告张某、小明的医疗费、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77余万元。

教育机构与法定代表人均担责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教育培训公司与教育咨询公司在未完善相应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合作开展了涉案化学实验活动,并由无相应资质的符某在狭小空间内组织孩童近距离围观其操作高危明火实验,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符某系教育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与持有49%股权的另一股东系夫妻,对教育咨询公司的股权并未实缴。因教育咨询公司的两股东利益高度一致,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在此情况下,符某未举证证明其与教育咨询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而符某亦未实缴出资,故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认定被告符某对教育咨询公司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教育培训公司、教育咨询公司、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付原告张某、小明23余万元,驳回原告张某、小明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符某、教育咨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家长应谨慎选择课外机构

家长在选择校外教育培训服务时,应谨慎选择合法校外培训机构,深入了解教育培训机构证照是否齐全、授课教师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信息,避免误入“黑班”“黑机构”,掉入校外培训“陷阱”,以防不仅达不到学习效果,还将孩子置于危险境地。

教育培训机构在从事课程教育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应当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招聘的教学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并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和设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从而避免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损害。

【读特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原标题《孩子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被重度烧伤,法院会怎么判?》)

编辑 李斌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周梦璇 三审 朱玉林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熊晓婷 徐睿)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