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 | 数据信托探析
栏目主持 赵鑫
2022-11-15 09:01

引子:数字经济依托大数据、算法等高新技术给人们的出行、购物等方面带来了便利,但由此也引发了对其背后海量数据如何治理的担忧,为更好整合庞杂数据,实现数据治理目标,数据信托作为一种新兴的数据管理模式应运而生,以其高效、透明的优势推动着我国数据治理水平的提升。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数据信托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汇予以汇编。

数据信托是实现数据安全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

席月民在《法学杂志》2021年第9期《数据安全:数据信托目的及其实现机制》一文中认为,数据信托的应用场景十分广泛,每一个数据信托都是在其信托目的的指引、制约和驱动下设立并运行的,这些信托目的往往与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愿望、权利、利益等交织在一起。数据信托旨在数据共享利用中保护数据共享人的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并保护对数据拥有合法权利的数据主体的权利,确保数据使用符合道德标准、法律标准以及数据信托的具体规则,确保受数据信托规则约束的数据控制人在数据利用行为上具有安全性与可靠性,并在数据信托结束时使信托数据得到适当处理。上述信托目的无不围绕着维护数据安全而展开,数据安全是数据信托追求的重要目标和前提条件。

数据信托的本质是保证个人数据的财产性权利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冉从敬、唐心宇、何梦婷在《图书馆论坛》2022年第3期《数据信托:个人数据交易与管理新机制》一文中认为,个人数据的财产权具有两面属性,在个人数据的保护上强调其私人利益属性,而对个人数据的管理与应用则强调其公共利益属性。个人数据在财产权上的双重属性,为给个人数据设立信托以进行商业性交易并反馈数据主体相应收益的实践提供了基础支撑。信托的本质是合理处置受托资金创造收益,数据信托的本质就是保证个人数据的财产性权利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认可个人数据的财产权属性并应用数据信托对个人数据财产权进行主动保护与救济,既能进一步激励个人数据主体将自身数据投入市场进行流通,促进数据资产的充分利用,还能以合法数据排挤非法数据,肃清数据交易市场秩序,保证个人数据资产化应用的合理发展。

双层所有权架构是信托和数据的共同核心

张梦霞在《当代金融研究》2021年第6期《数据信托的渊源、价值与适用》一文中认为,在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占有权、管理权和处分权都归于受托人,受益权则归于受益人。可以说委托人并不真正享有财产所有权,而由受托人享有实际所有权。在数据领域也是如此,数据主体享有名义上的数据所有权,而实际的数据占有、管理和处分都由数据控制人行使。由于数据储存于云端,且与专业的互联网技术密不可分,数据主体既无法决定数据的用途和访问路径,也无法自行修改、删除数据,在产生数据后就已然丧失了对数据的占有和处分权限。反而是数据控制人通过对数据的整合和分析,挖掘出了数据的附加价值,从而由此获益。此种名义所有权与实质所有权分离的双层架构是数据领域的核心内涵,与信托的权力结构具有一致性。

数据信托的前进路径:利用创新科技,实现良性发展

史园园在《北方金融》2022年第8期《数据治理视角下数据信托的中国化发展进路》一文中认为,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区块链和隐私计算技术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成为数据流通与治理领域内十分重要的技术支撑。数据信托作为新兴的数据利用与治理模式,在数据运营、监管等方面尚有不足,而区块链、隐私计算技术、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则可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辅助,通过大数据、算法等创新技术,使得交易上下游的数据流、资金流等信息得以整理汇集并形成完整的数据资产链条,随后运用各种灵活的投资、融资类金融工具对链上的数据资产进行全方位利用,以此实现数据链条上各数据资产的升值,从而激励数据相关主体,建立数据信托业务互利共赢的良好生态。具体而言,以区块链为例,在数据信托过程中,将个人数据脱敏后放置于区块链系统中,使每次数据使用都在链上留下记录,同时利用区块链分布式、去中心化的特点,保证数据不易被篡改、每笔交易可追溯,由此一来,数据信托各方间的信任能够得到很好的建立和巩固,这种将创新技术手段与数据信托相结合的方式能够使业务记录更完整,整个数据信托流程更加规范透明,从而强化数据控制者对数据使用的注意义务,实现科学监管、维护数据安全。

(栏目主持:赵鑫)

(原标题《数据信托探析》)

见习编辑 秦涵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周梦璇 三审 朱玉林

(作者:栏目主持 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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