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记者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和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据了解,这是2005年起连续第18年调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平均调整额和调整后平均标准在全国居于前列,切实保障了工伤人员权益,增强了工伤保险制度综合保障功能。
伤残津贴调整:每月最高加发345元,托底线提高至每月4511元
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2021年12月31日前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且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每月加发345元、326元、307元、288元。
经定额加发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托底线”4511元/月的,按照4511元的标准发放;2022年内首次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也执行“托底线”标准,核定的伤残津贴低于4511元/月的,自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4511元标准发放。
生活护理费调整:实施普遍调整办法和特定人员调整办法
普遍调整办法区分两类地区分别调整:一类地区是202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通知》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口径)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广州、深圳、珠海及省本级(执行广州市参数),其2022年度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至2021年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50%、40%、30%比例发放,其中,广州、深圳、珠海职工平均工资分别按12024元、12964元、10121元计算。另一类地区是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其他18个地市,统一按照2021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25元为基数调整发放,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为6015元/月、5012.5元/月、4010元/月、3007.5元/月。
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低于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作为特定人员暂不按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在其原享受标准基础上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确保每名生活护理费享受人员标准均有提高。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每人每月定额加发8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2021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定额加发80元,但如属于工亡职工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07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34元。
以2022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市有多个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作为供养亲属抚恤金“托底线”标准。如果经定额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仍低于所在市“托底线”标准的,按照“托底线”标准发放。2022年内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也执行上述“托底线”标准。
五至六级工伤伤残津贴等相关人员也同步调整提高标准
根据《通知》,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且2022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伤残津贴的,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269元/月、231元/月的标准)。
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其中,2022年需补差额以按照《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其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算。
确保待遇发放到位:从2022年1月1日起予以调整补发
本年度工伤保险三项待遇的调整提高额将从2022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渠道予以保障并尽快发放到位。其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原标题《广东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伤残津贴每月最高加发345元,托底线提高至每月4511元,从今年1月1日起予以调整补发》)
见习编辑 秦涵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周梦璇 三审 余晓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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