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郑湘萍 田启波
2022-11-01 10:25

提要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指人与自然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开放延续过程中保持协调、统一的共存共荣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思想是人类文明新形态生态维度的重要体现,人类必须遵循自然界客观规律,在生态系统承载范围内适度开发、利用自然,既保证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同时又促进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在合乎逻辑及规律性的发展中相互影响、相反相成,从而实现两者关系的动态平衡。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的一条,也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不断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一 何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指人与自然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开放延续过程中保持协调、统一的共存共荣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思想是人类文明新形态生态维度的重要体现,人类必须遵循自然界客观规律,在生态系统承载范围内适度开发、利用自然,既保证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同时又促进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在合乎逻辑及规律性的发展中相互影响、相反相成,从而实现两者关系的动态平衡。

马克思告诫过人们,人类不遵循自然规律不当开发自然界和过度攫取自然资源,自然界会以无声的反抗进行报复。德国哲学家汉斯·萨克塞认为,人与自然之间是一种“从敌人到榜样,从榜样到对象,从对象到伙伴”的历史动态关系。人类文明早已走过漫长的臣服自然界的原始文明和依赖土地资源的农业文明,即将走出依赖自然资源的工业文明,逐渐步入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生态文明重在处理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正确看到人类既不是只能被动适应自然的“奴仆”,也绝不是可以任意支配自然的“主宰”,主张在尊重、顺应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利用、改造和保护自然,确保人类活动的广度、深度以及强度能够控制在自然的修复能力之内,实现人与自然界之间的互利共生。

新时代我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要树立“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共生共荣的生态价值观,重视生态文明兴衰的经验和教训,信守共享普惠的生态民生观,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二 新时代下制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主要因素

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高。但我国生态环境状况复杂,生态环境欠账多,生态治理成效还不稳固,需找准制约和阻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具体因素,坚持不懈地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一,经济快速增长加剧生态约束趋紧程度。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资源人均占有率不高。改革开放以来长期的经济快速发展对生态环境资源需求巨大,高投入、高消耗、低质量、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进一步加剧我国资源短缺问题。当前土地资源、水资源以及能源等生态约束不断趋紧,成为制约国家、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瓶颈。资源短缺的同时,生态破坏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接踵而来。由于工业化大规模推进和快速城镇化建设,我国过度使用大量耕地、林地以及森林等资源,土地荒漠化、草场退化、水土流失等生态破坏问题随之而来,废气、废水、工业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日益剧增,大气污染、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等环境污染问题凸显,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民生福祉的同时,制约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第二,生态文明制度实施效果需进一步提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2015年9月出台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以八项制度为重点,加快建立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随后推出多项配套制度和具体措施。2018年我国组建生态环境部,统筹协调处理生态环境问题和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工作。这些有效促进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进程。

但要看到,生态文明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许多有待继续完善的地方,需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制度的实施效果。一方面,生态环境执法困难,地方生态环保部门在与其他部门配合执法过程中,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难以保证;另一方面,生态权责划分不清,地方环保工作仍然存在部门化和分散化现象,多头治污、九龙治水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环境问责落实未完全到位。相关追踪督查显示,仍有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瞒报、虚报、放松要求和降低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生态违法的地方官员法律追究责任不够严格,一些责任人在环境事故后没有被问责,或者虽然被问责但不久又会复职或调动到异地。同时,环境问题的长期性、累积性和潜伏性也使得环境责任追究举步维艰,难以掌握生态考核评价的尺度。

第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不足。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保障公民环境权和生存权的需要,能够反映国家的民主进程和政治文明发育程度,同时能够弥补政府环保工作中的不足。近年来,我国不断创新环境治理体系,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取得不少进展,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然而,从整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仍呈现出典型的“政府依赖型”特征,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自发性不强和积极性不高,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均不足。

第四,全球生态治理合作进程缓慢。

生态环境问题是当前全球人类共同面临的生存危机,需要通力合作,任何国家不可能独善其身。囿于利益纠葛、意识形态争锋、环境保护意识参差不齐以及绿色技术壁垒等原因,各国在生态治理合作中缺乏积极主动的担当意识,合作的主观意愿不强烈,尚未建立互助互信的国际环保合作的体制机制,不少条约仍停留在倡议层面,国际环保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一些发达国家未承担起应有的大国责任。

三 新时代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具体对策

当前我国人与自然还未能实现和谐共生,其背后原因主要在于过于高扬的经济理性抑制了生态理性,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众生态意识薄弱、知行脱节等。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的革命性变革,应以系统思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要政府发挥强有力的主导作用,持续强化生态文明制度保障,同时企业尽快实现绿色转型,公众培养环境保护行为习惯,做到知行合一,国际社会加快全球生态治理进程,形成合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一,政府持续强化生态文明制度保障。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建立和实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具体的生态治理实践过程中还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执法较困难等现象,这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运行不畅有着密切关系。政府应高度重视制度建设的统领作用,进一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同时有效激活资源高效管理机制,继续完善生态环境治理联动机制,并深度强化环境监管和追责机制。

第二,企业尽快实现绿色转型。

绿色象征生命、健康和活力,代表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绿色发展理念体现了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共生性、和谐性与发展性的原则,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在要求,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必由之路,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理念。作为经济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核心主体之一,企业的绿色化是实现我国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关键。企业应自觉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发展绿色低碳产业,促进绿色技术创新,紧跟绿色产业升级路线图,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

第三,公众培养环境保护行为习惯,做到知行合一。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键在人。建设美丽中国,必须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广泛参与到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中去。这就需要公众自觉主动地强化自身生态文明意识,提高生态素养;转变消费观念,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形成绿色消费习惯;发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第四,国际层面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治理。

人与自然是否能和谐共生关乎全球人类的生态命运,需要各国摒弃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差异进行通力合作。当前全球生态治理合作进展并不理想,各国对全球生态治理的方案和行动未能达成深度共识。进一步推进全球生态治理合作,需要强化国际生态合作的认知理念,建立公平、有序、长效的全球生态治理合作机制。中国要继续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治理,做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推动者和引领者,抓住机遇,构建中国的全球生态治理话语权。

(郑湘萍、田启波:深圳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正义的制度安排研究”(编号18BKS158)阶段性研究成果)

(原标题《推动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见习编辑 陈丽玲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连博

(作者:郑湘萍 田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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