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狂捉1006只癞蛤蟆!这对夫妻被判刑
广东普法
2022-10-31 10:52

小小蟾蜍看着不起眼

可你知道吗?

随意捕抓可能触犯法律!

今日案例中的夫妻俩

就因为法律意识淡薄

犯了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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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捕捉蟾蜍的非法狩猎刑事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葛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到八个月,缓刑一年。


01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葛某某与其丈夫被告人宋某某,在青岛市某区某村北边水库捕捉蟾蜍。民警接到报警后,至二被告人家中现场扣押已捕捉的蟾蜍。经青岛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物种认定,二被告人所捕捉的物种为两栖纲无尾目中华蟾蜍共计1006只,两栖纲无尾目黑斑侧褶蛙共计17只。


中华蟾蜍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经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进行价格认定,两栖纲无尾目所有种蟾蜍的基准价值为100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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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猎捕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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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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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保护动物

除了人们所熟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外,癞蛤蟆、松鼠、野鸡、啄木鸟、山斑鸠等常见的野生动物也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它们虽然没被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是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主要依据为原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该名录上的陆生野生动物俗称“三有”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三有”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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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君提醒


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便涉嫌非法狩猎罪。


普法君也要提醒大家,要遵守禁猎区、禁猎期的相应法律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进行狩猎,不要乱捕、滥食野生动物,同时,食用野生动物极大可能感染病毒或致病菌,甚至引发重大疫情,切莫为了口腹之欲或经济利益触犯法律!

保护野生动物关乎你我他

共同守护地球家园靠大家!

编辑 颜靖儿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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