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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
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
知情同意
是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
动态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含了
医务人员对
诊疗情况的充分说明义务
以及以之为前提的
知情同意主体
对医疗行为的决定权
当患者将采用价格较贵的特殊治疗时
医疗机构未告知患者
其他替代性方案
可供其根据
自身经济状况、受伤情况
自由选择的
即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存在过错
导致患者的额外经济损失
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 欧阳林海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