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未尽说明义务的,如何担责?
广东普法微信号
2022-08-27 09:00


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

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


知情同意

是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

动态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含了

医务人员对

诊疗情况的充分说明义务

以及以之为前提的

知情同意主体

对医疗行为的决定权


当患者将采用价格较贵的特殊治疗时

医疗机构未告知患者

其他替代性方案

可供其根据

自身经济状况、受伤情况

自由选择的

即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存在过错

导致患者的额外经济损失

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 欧阳林海 审核 刘杰


(作者:广东普法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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