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益诉讼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规定(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签发律师调查令,对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存在重大损害风险的行为,均可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大气污染、水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 7 类。
《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存在重大损害风险的行为均可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专门列举七类主要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大气污染、水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破坏动植物生存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
据了解,立法调研中发现,因提起诉讼经验不足、组织结构松散、专业人才短缺、诉讼成本过高、行政部门不配合等多方面原因,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诸多困难。为此,《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多方面支持社会组织提起诉讼,规定有关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取证的,可以申请检察院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协助调查取证。
根据《规定(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经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签发律师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
《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可以实行环保禁令,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拒不执行行政机关指令或者逃避监管的,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环境保护禁令的裁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排污、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停止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等侵权行为,并可以责令侵权人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深圳晚报供稿)
编辑 庄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