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花板漏水多次协商未果 业主将邻居告上法庭获支持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2022-08-15 19:46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本应和睦相处,但郑某与邻居李某却到法院打起了官司,这一切都是由天花板漏水引起。

原告郑某和被告李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一天,郑某发现自己房屋厨房的天花板漏水,不久后主卧、次卧等多处陆续出现漏水、天花板发霉等情况。

为此,郑某与李某多次协商,但双方对漏水的原因及责任归属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期间,为了彻底解决漏水问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管理处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原被告双方聘请的专业人员对原告郑某房屋进行勘查,三方均认为漏水的原因应归咎于李某房屋。

李某却不以为然,坚持认为:郑某房屋漏水与他无关,很大可能是因为楼宇外墙引起的。

无奈之下,郑某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解决郑某房屋的漏水渗水问题,排除漏水妨害,如逾期不修复由原告自行修复,修复费用由李某承担。

经原告郑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原告房屋的漏水是被告房屋的阳台、公共卫生间、厨房防水失效发生渗漏所致。

法院认为,负责本次鉴定的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综上,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将原告房屋的漏水受损部位予以修复,逾期不修复由原告自行修复,修复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标题《天花板漏水多次协商未果 业主将邻居告上法庭获支持》)

见习编辑 刘悦凌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范锦桦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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