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附“怡宝”被判赔500万!网友:“是化妆品那个,还是矿泉水那个?”
法治网研究院
2022-07-27 18:10

化妆品攀附饮用水,然后被判赔500万。最新公开的一纸判决书,再次将商标维权的关注度拉满。

近日,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怡宝”)与上海洁士宝日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怡宝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士宝”)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公开,怡宝商标维权获500万顶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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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这是近年来化妆品行业商标侵权的首例顶格赔偿案件。

被攀附的怡宝商标 原告已持续使用30年

据公开资料显示,华润怡宝是国内较早生产包装饮用水的企业之一,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主营“怡宝C'estbon”品牌包装饮用水。

华润怡宝最早于1988年开始在饮料系列产品上使用“怡宝”商标,1992年开始使用“C'estbon”商标,持续使用上述商标已逾30年,并于2002年在饮用水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789131号“怡寶”图文商标和第1794139号“C'estbon”图文商标(如下图)。早在2013年以前,“怡宝C'estbon”已成为国内饮用水和饮料行业的知名品牌之一,销售网络遍及全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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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士宝则是一家成立于2013年,主营化妆品批发、零售等业务的公司,并不涉及包装饮用水业务。企查查APP显示,洁士宝成立时即取“怡宝”作为字号,取名“上海怡宝化妆品有限公司”,2021年更改为现名称。
该公司成立后,通过购买或自行注册持有5个含有“cestbon”的域名,并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YIBAO怡宝”“C'estbon怡宝”等商标。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经营场所等多个渠道突出使用“怡宝”“C'estbon”“C'estbon怡宝”等标识及自称“怡宝集团”“怡宝人”“怡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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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怡宝认为,洁士宝的上述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在通过发送律师函等方式沟通无果后,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洁士宝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经营场所等多个渠道突出使用“怡宝”“C'estbon”标识及自称“怡宝集团”“怡宝人”“怡宝公司”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洁士宝注册、使用“怡宝”字号以及购买、注册及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存在攀附原告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以顶格处罚标准,判决被告洁士宝依法赔偿原告华润怡宝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24万元,并注销涉案侵权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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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洁士宝不能使用“怡宝”标识,依然构成商标侵权?

“一方属于饮料行业,一方从事化妆品经营,双方经营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所涉及的2个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32类茶饮料(水)、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也不包含化妆品经营范围,为何洁士宝不能使用‘怡宝’标识,依然构成商标侵权?”
这是洁士宝在法庭上提出的疑问,同样也是不少网友的好奇和关心。
“答案的关键,就在于该案中,华润怡宝的两项商标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二部主任汤学丽律师告诉法治网研究院,驰名商标是经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的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明文赋予驰名商标更强的保护。一般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专用权以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而驰名商标权利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还享有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驰名商标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跨类保护”。
“之所以强调‘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主要出于三点考虑。一是从消费者角度考虑,商标知名度越大,普通消费者对商标保护范围、边界的认识就会变得更加模糊,越容易产生混淆。二是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角度看,商标知名度越高,其承载的商誉和商业价值亦越大,他人的不正当使用,可能会导致驰名商标被贬损、淡化、弱化等。三是从整个市场环境的角度看,驰名商标往往凝结权利人更多的投入,如华润怡宝的年宣传费甚至高达10亿元,对驰名商标给予更大范围的保护也是为了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汤学丽还告诉法治网研究院,从整个国家发展战略,从企业品牌建设和国际竞争力提升等更高的战略维度上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会越来越大。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均提出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推进和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提升品牌国际影响力。

 驰名商标是一经认定,就会一直受特殊保护吗?

治网研究院注意到,本案中华润怡宝的涉案商标从2009年开始,就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获得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那么,为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还需要重新进行驰名商标认定?难道,驰名商标不是一经认定,就会一直被作为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吗?
北京市中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卫法说,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原则”,即驰名商标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一次,主要在该案中发挥作用。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作为此次是否认定驰名的重要参考因素,但是否继续认定为驰名商标,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25类第933429号图案商标(如下图)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在2020年7月的一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以商标是否构成驰名随着市场变化而处于动态状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达到驰名程度为由,认定不构成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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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认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彼时商标的知名程度,还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周卫法就本案分析,在华润怡宝和洁士宝一案中,虽然双方产品不相同也不相类似,但双方产品均系受众极为广泛的日常消费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重合,相关公众看到洁士宝在经营化妆品的过程中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时,容易在二者之间产生联想,或是误认为原、被告间存在许可、控股、合作等特定联系,或是减弱了涉案商标与饮用水等商品,以及涉案商标与原告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产生减弱涉案商标显著性。
从裁判文书显示,确有网友在搜到“怡宝”,发出疑问“不知道是化妆品集团那个怡宝还是矿泉水那个”,在洁士宝相关关联企业的天眼查网页下,出现“与怡宝矿泉水有关系吗?”的留言。
“如果洁士宝是一家经营精密仪器,面向特殊小众消费者的的企业,此时与华润怡宝的产品关联性就会非常弱,华润怡宝的相关商标很可能就不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很难获得跨类保护。”他说。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近日,华为、小米公司相关商标被侵权案件裁判结果也相继公开,分别获赔200万及50万元。针对攀附他人商标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网友纷纷表示,“必须惩罚!”“支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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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2022年3月间,驰名商标的近似商标注册数量达15922件,驰名商标受傍名牌的情况尤其严重,而且整体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从驰名商标案件数量来看,2018年、2020年、2021年分别达8000、9000、5000余件,2019年达10941件,2022年已有134件,从2019年达到峰值,后面呈现下降趋势。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众商标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以及商标保护的状况也是越来越好的。”但是,汤学丽进一步提醒,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其认定归根究底源于消费者认可。但是现实中有些人将驰名商标当成一种荣誉,这是与驰名商标存在的初衷相违背的一种误认。“商标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及包装或用于其他商业宣传,违者将被处十万元罚款。”

编辑 刘懿莹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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