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企业主要负责人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2-07-20 15:48

“一案双罚”顾名思义,不仅处罚企业,还处罚企业责任人,责任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在要求整改的同时,直接对其处以罚款,这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新法明确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职责,各部门、岗位、人员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深化精准执法工作,紧紧抓住关键少数,严格执行“一案双罚”,加大惩戒和警示曝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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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清单:

1.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将厂房加固工程的劳务施工发包给未取得合法营业资质的单位)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对主要负责人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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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清单: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陈某和王某);

2.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翻转台去皮机外露的齿轮无防护罩);

3.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翻转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规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翻转台设备无任何红外防护装置防止员工肢体进入到设备运转区域。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梁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9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提示

第一责任人责任不落实,是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事故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要抓住“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并让其知道自己应尽的责任,感到肩上担子的分量,才能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有效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7项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编辑 伍偲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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