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7方面提出26条举措,本着“应放尽放”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加大对科研人员的创新激励。《意见》明确,在广东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科目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事无巨细”逐项列明。
《意见》指出,广东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10项以上统一为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3项。在扩大预算调剂自主权方面,则下放设备费和间接费用调剂权,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自主据实安排。
值得关注的是,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杰青项目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的基础上,广东进一步将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研究类中部分实行定额自主的科研项目纳入“包干制”试点范围。同时探索将经费“包干制”从项目层面扩大到科研机构层面,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
在优化结余资金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实施意见》明确,不再分级设定比例,统一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至不超过3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进一步提高至不超过60%。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同时,允许部分试点单位在财政稳定支持科研项目的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
在加快经费拨付进度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广东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项目经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在经费报销方面,《实施意见》强调,全面落实科研助理制度。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方式充实科研财务助理队伍,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此外,为鼓励科研人员外出交流,允许科研活动所需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中列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原标题《广东提出26条举措扩大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自主权,进一步加大对科研人员的创新激励》)
见习编辑 饶欢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关越 范锦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