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居家办公,公司不给工资怎么办?
深圳宝安法院微信客户端
2022-05-04 10:09

一句话

想象中有多美好

实际上就有多酸爽

居家办公多日的小周

只想说:

疫情退散!放我回去!我爱上班!

这样全身心投入工作的TA

却遭遇老板的骚操作——

不承认居家办公!不给发工资!

还把他告上法院!

究竟是咋回事?

一起来看看!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5日,小周(化名)入职A公司(化名),任职测试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当月工资于次月15日发放。2020年初,因新冠疫情爆发,小周按A公司要求2月3日至2月26日期间居家办公并打卡记录,随后正常到岗上班。3月13日,A公司将其移出考勤系统。

2020年3月23日,小周向A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A公司未向其发放2020年1月至3月工资为由提出被迫离职。随后小周提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并获得支持。然而,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不同意支付小周2020年1月至3月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将小周诉至法院。

二、法院经审理认为

用人单位安排未能返岗的劳动者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原告A公司未能提交有被告签名确认的考勤表以证明员工实际出勤情况,故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被告提交的全员倡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被告居家办公的事实,故A公司应依法支付小周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

虽然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可以延迟发放工资,但该延迟发放不应超过合理的期限。

而A公司延迟发放工资已明显超过最长合理期限,因此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被迫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判决A公司应支付小周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三、判决结果

宝安法院判决原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小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3日期间工资19,05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168元。

四、法官说法

西乡法庭张晓屏: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本案争议发生于新冠疫情爆发之时,虽然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可以延迟发放工资,但延迟发放工资不应超过双方签署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否则劳动者可以此为由提出被迫离职,且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五、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编辑 赵嘉璇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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