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交流】驾车逃逸致人受伤,良性沟通互谅互让
深法宣 通讯员 陈丽卿
2022-04-28 15:05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6日07时24分许,常某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沿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坪山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坪山大道与金沙工业二路交叉路口时,该车与黄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惠州16XXXX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常某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离开现场。常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黄某某在此事故中受伤,住院一个月,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胫腓骨骨折,已花费7万余元的医疗费,其中常某已垫付6万元,双方就事故的赔偿总金额无法达成共识,多次自行和解无果。

2022年04月07日上午,常某和黄某某亲属一起前来交调委提出调解申请,双方希望交调委予以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2022年04月07日上午10时许,调解员在详细了解了伤者黄某某的基本情况后,根据调解员多年的事故处理经验,黄某某伤病休息时间应不低于90天,已确定住院天数为31天,且可能构成十级伤残等级。常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未投保,经济压力较大,对其伤势及治疗情况均不清楚。

交通事故赔偿有相对明晰的标准,但考虑到涉事双方没有可用的有效保险,经济压力大,调解中更多引导双方以情理为本,从自愿协商出发。黄某某亲属表示除去之前的6万元医疗费,还要额外赔偿5万元。听完伤者方的诉求后,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与常某交谈并分析,这样的伤势情况存在哪些赔偿项目(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可能构成十级伤残的残疾补助费)加之以超出对方提出的诉求金额,建议常某进一步考虑,同时可以与伤者方进一步协商。

做完常某的思想工作后,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就各方的实际情况和感受给予整体反馈,并就双方和解的诚意给予肯定,引导双方互相体谅。基于调解现场的诸多不便,调解员引导黄某某亲属在调解后与伤者进一步沟通,引导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为协议达成创造更多的空间。与此同时,就双方达成协议后需要准备的佐证资料给出指引。

2022年4月7日下午,双方再次前来交调委调解,基于先前的准备工作,双方表示经过再次私下协商,已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带好授权委托书,表示当场履行协议,除前期已付的6万元,再付4万元,即共计10万元,当场履行。双方互谅互让,欢喜结案。

调解结果

2022年4月7日下午,双方在交调委正式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确认:1、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所有一切费用共计¥100000.00元;2、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追究对方任何责任;3、乙方对甲方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场履行。

案例点评

在调解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复杂的情况,因此调解员不能墨守成规,尽量扩大选择方案,寻找双赢的解决方案,寻找彼此的利益平衡点。调解员在处理此类没有保险的事故纠纷时,法律依据供双方参考,深入了解当事人的需求才是更重要的。在本案中,此案的伤者方着急出院回湖南老家,想尽早协商处理好此事,这是伤者方的主要诉求,责任方常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积极配合交警的事故处理工作,同时也希望尽快解决此事。因此双方的需求一致,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紧紧抓住该主要需求,采取换位思考、法律说服与道德引导等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思索对方的感受及想法,了解对方的困难,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陈丽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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