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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
2022-04-08 09: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调整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自家院子里抓麻雀被判刑,上山逮蜥蜴被判刑,在禁渔区捕了几条小鱼被判刑……近年来,不少人因为捕捉野生动物达到一只或二十只等数量标准而获罪。但实际上,有些人的犯罪“标的物”的价值并不大。也因此,这些案件容易引发公众的关注、困惑、质疑。根据“两高”的新司法解释,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之后,针对价值较小的野生动物“一只入罪”等司法现象将基本成为历史,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更符合保护野生动物的需求和规律,更契合公众的朴素认知,更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比如,在禁渔区或禁渔期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同的人,不同的情形,捕获量差异很大。有的人捕了成千上万斤,有的人却只捕了几斤甚至几两,若一律入罪,则显然有违司法公平。“两高”的司法解释改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综合评判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危害程度,既能保障对危害较大犯罪的应罚尽罚,又能对危害较轻的行为做不起诉、不予刑事追究等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解释所指的“价值”不是单纯的市场价值,不是一定数量的野生动物值多少钱,而是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以及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综合评估确定的价值。可以说,野生动物的“价值”是综合生态价值,以这样的“价值” 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可以让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更精准,更切合实际,顺应了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初衷。

希望“两高”司法解释的“更新点”成为司法实践的“发力点”,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注入更有“价值”的力量。

(作者系执业律师)

编辑 编辑-黄小菊(客户端)审读 韩绍俊审核 编辑-郑蔚珩(客户端),特区报-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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