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某确诊感染新冠,流调发现其确诊前在某大厦上班时,多次未戴口罩乘坐电梯,该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未劝阻纠正,导致多名同梯人员面临病毒感染风险。目前,曾某被调查,物业管理公司被立案查处。
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提醒您,市民不配合政府防疫管理措施,在公共场合不规范佩戴口罩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管理责任,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涉嫌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依法给予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位市民在公共场合规范佩戴口罩,提升个人防护意识,切实防止疫情传播扩散。请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政府防疫管理措施,履行主体责任,构筑坚固防线,守护平安深圳!
(原标题《坐电梯不戴口罩?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