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与辨|让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更“便携”
王 玥
2022-03-15 09:23
收录于专题:圳论

漫画:颜庆雄

在新业态、新模式迅猛发展的当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对此,有全国政协委员建议,推行全国待遇均等的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标准,并遵循“钱随人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保异地转移接续相关制度,将企业、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均纳入转移接续范围。本期思与辨就此展开讨论。

■ 主持人:王 玥

■ 嘉 宾: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

肖 俊(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臧建文(河北金融学院讲师、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后)

现行制度制约了劳动力等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

主持人:目前,非本地户籍劳动者如果没有交够15年社保无法在工作地享受退休待遇,虽可以选择办理社保异地转移接续,但其中仅养老保险可转向户口所在地,且仅可转移个人部分,企业缴纳部分进入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在现行制度下,您如何看待这样的规定?

李长安:这种只转移个人账户不动统筹账户的做法,有可能会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甚至有可能会出现地方养老管理部门对各种退保行为的默认,因为退保的人多,地方截留的部分也会增加。对于转入地来说,又会因为增加人员而加重当地统筹和财政负担,因此对接纳转入人员积极性不高。另外,由于地区差异较为明显,转移到别的地区后待遇也有可能发生变化。

肖俊:按照社保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己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因为没有单位可以挂靠,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同时,社保规定,如果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必须将应由单位缴纳部分也一并承担,且一旦本人迁移至外地,这部分资金不能带走,而是充入原工作地社保基金。这可能导致两个后果,一是灵活就业人员一旦遭遇工伤事故得不到赔偿,也无法申请生育补贴,二是降低了他们缴纳社保的意愿。

臧建文:社保统筹账户在参保职工跨区域流动时被辖区政府截留,意味着企业及职工所付出的社会保险缴费支出并未悉数归为社保参保人所有,参保积极性会受到一定程度制约。同时,社保参保及待遇享受与户籍地挂钩,制约劳动力等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不利于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影响要素资源的有效合理化配置。

要做到社保“钱随人走”,最重要的是克服地方利益藩篱

主持人:实现社保“钱随人走”,需要克服哪些困难?

臧建文:第一,打破当前社会保险征管体系的碎片化现状,提高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在内的社会保险统筹层级,直至达到全国统筹,进而冲破地方局部利益藩篱。第二,整体提升社会保险治理效能,特别是在管理的精细化程度方面,改进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与社保征管有关的人社、医保、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协同效率,节省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李长安:要做到社保“钱随人走”,最重要的是克服地方利益藩篱。对于地方而言,统筹部分是当地企业或单位为职工缴纳的部分,肥水不流外人田。要破除这种观念,不断提高社保统筹层次是一项必要的工作。如果全国统筹实现的话,“钱随人走”的阻力和障碍就会大大减轻。全国统筹制度实施以后,养老保险将由国家统一收取,统一发放,将有效改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肖俊:目前,我国各地的社保制度不一致,从缴费基数到退休金档次的规定都有较大差异。大城市总体工资水平较高,缴费基数也高于中小城市,由此计算的退休金也略高。正是看中了退休保障的实惠性,不少劳动者倾向于选择在大城市退休。然而,这样的社保制度对灵活就业来说是一种无形的阻碍。如果灵活就业者因为工作需要迁往其他省市,只能转移个人缴纳的那部分,那么他的社保账户中单位缴纳的那部分养老保险不能随迁。因此,“钱随人走”的难点就在于单位缴纳部分能否随迁。而这又涉及各地社保基金池,如果转出太多,基金池承受不了。

实现社会保障均等化,逐步消除差别待遇

主持人:有学者提出可以将单位为个人缴纳的纳入各地统筹账户的资金,改为社保税。以税收法定方式实现全国统筹,然后与全国社保基金一起,作为公共服务基础性社会保障包的支出来源。您怎么看,还有哪些好建议?

肖俊:关于“社保税”的建议有合理性,但是就“税”而言还有待商榷。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参考了德国、美国模式,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社会保险费用,资金统筹管理。英国模式则是通过缴纳所得税等形式筹集福利资金,由国家财政提供福利保障。“社保税”的提法试图借鉴英国模式来弥补德美模式的不足,有建设性,不过还不够严谨,具体实施起来难度较大。更为可行的方式是在进一步实现全国统筹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障均等化,逐步消除差别待遇。

社保均等化本质是为了追求更平等的劳动价值和社会保障,不仅要消除单位性质决定的待遇差别,也要消除就业形态决定的差别。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与其他所有劳动者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要实现均等化,首先需发挥社会保障调节社会公平的功能,不仅在资金上做好统筹,而且在待遇上缩小地区差异,使各地社保基金池保持均衡。其次,建议在制度上做重大改革,允许单位缴纳部分随个人账户迁移,严格来说单位缴纳的那部分应当属于个人,拒绝迁移不符合情理。第三,呼吁将“五险一金”统一为“一金”——个人社保金,有单位的,按月统一缴纳“社保金”;没单位的,个人负担。第四,呼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家庭社保账户,由个人账户逐步过渡到家庭账户,将直系亲属纳入家庭账户,这样可以为家庭主妇和未成年人提供统一的社会保障。

李长安:将社保统筹部分改为社保税,也许是解决“钱随人走”的一种方法。其根本途径 ,还在于通过费改税的方法,提高社会的统筹层次,进而打破地方利益藩篱,实现不同地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的联动转移。如果再加上社保全国统筹的调度,那么统筹账户异地移动的障碍会更小。目前,社保费用已经由税务部门代为征缴,从技术上来讲并没有困难。当然,设立社保税程序复杂,涉及到的部门和地方利益也不少。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努力发展地方经济,实现各地区的均衡协调发展,不断缩小地区发展差距,这才是实现社保公平的根本之道。

臧建文:关于社保税的提议,由来已久。在国际上,此类社会保险缴费,一般称为工薪税或社会保障税,在政府收入结构中作为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主体税种,往往采用专款专用形式,致力于公民社会保险公共权益及服务的保障。凭借税务部门相对统一、高效与规范的征收模式,有利于推进社会保险缴纳方面的公平性,提升企业及职工社保参保合规度,进而最终实现覆盖全民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建议在较大幅度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切实减轻企业及职工工薪税负的前提下,审慎推进社会保险以税收法定方式的全国统筹,这有助于减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阻力,恪守中央政府及职能部门反复强调的“两个不得、一个务必”,即:“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的改革承诺。

(原标题《思与辨|让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更“便携”  》)

编辑 编辑-高原(客户端)审读 韩绍俊审核 编辑-郑蔚珩(客户端),特区报-张雪松
(作者:王 玥)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