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9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将探索在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积极对接港澳规则,发挥深圳先行示范区作用。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探索构建便捷高效、公平有序、风险可控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释放创业创新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注销中的痛点、堵点,大胆探索创新。一是明确吊销条件,规范操作程序,依法清除失联、“死亡”“僵尸”企业,解决政府部门想清“清不掉”的问题;二是统一规范相关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等,实现“一门通办”“阳光操作”,解决企业想退“退不出”的问题;三是强化信用约束,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有关人员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解决企业应退“懒于退”的问题。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试点实行强制退出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借鉴香港的公司除名制度,通过特区立法,在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失联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将其予以除名。
广东把试点重任交给深圳,是对深圳的高度信任。而深圳也有条件、有能力做好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先行示范作用。深圳在全国率先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设立门槛不断降低,商事主体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但与此同时,配套市场退出制度的滞后性也暴露出来,原来的永久经营异常目录等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导致市场存在较大数量“僵尸企业”。如何破题?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商事主体除名制度,正是一条重要的破解之道。事实上,在此次广东明确赋予深圳试点任务之前,在去年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建立商事主体除名机制”就已经成为深圳修法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亮点。
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一个重要原则是坚持法治化方向。去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强调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法规,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通过合理运用公共政策,引导或强制低效无效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深圳要以此次试点为契机,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加快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修订工作,尽快探索建立完善企业除名制度,既为市场主体依法退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也为全省乃至全国破解企业“退出难”问题先行示范,提供“深圳经验”。
编辑 许舜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