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是见外还是保障权益?
深法宣 通讯员 王娟
2022-02-21 16:55

近日,坪山社区法律顾问接到居民陈先生的咨询。陈先生夫妇多年前来到深圳打工,现已退休与儿子一起生活。陈先生夫妇用毕生积蓄为儿子在坪山某小区付首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贷款主要由儿子月供。陈先生表述称:老两口只有一个儿子,也是心甘情愿为儿子出资买房,但结合一些新闻案例和前段时间社区开展的《民法典》宣传活动,对《民法典》新规定的居住权有一定了解,遂咨询社区法律顾问:其为儿子首付的这套房能否设立居住权,以及如何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居住权普法: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居住权同时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自由支配,为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多方式,还可以填补“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期”的中间地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的效用。

案情解析:具体到本案中,陈先生自愿出资帮儿子付首付买房,同时也想保障自己的权益,合情合理,法律是尊重事实,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出来后,可进一步保障父母的住房需求,即和受资助买房的子女签订居住权协议,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父母出资帮助买房,房子又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父母保障自己权益的方式有:与子女签订借款协议、附条件赠与协议、设立居住权协议等。

法律上,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到十八周岁成年即结束,父母对成年子女出资资助买房买车或者其他创业等,均非法定义务,从法律上可以作为借款,这种情况下要准备书面的借款意思表示,但很多父母均是自愿赠予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父母也可以与子女签订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大家法治意识日益提升的社会背景下,子女应理解和配合父母的做法。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王娟)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