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10个月!男子花500元伪造了三本“警官证”“人民警察证”
读特记者 包力 通讯员 张建国
2020-07-06 15:16

一男子一口气花500元伪造了三本“警官证”“人民警察证”,还拿着它们在今年2月疫情防控最关键的时候随意进入小区。7月6日,记者从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2月某日晚,一辆小汽车意欲进入龙岗区龙城街道某社区,正在岗亭值班的工作人员请驾车者出示证件并配合检测体温,而驾车人声称自己是警察,要进小区办事,随即拿出“人民警察证”出示了一下,待值班人员测量体温后,未经允许便一踩油门通过岗亭,径直驶入了小区内部。“疫情期间,警察也不能无视防疫纪律呀!”值班人员一边想着一边迅速报了警,并在随后该车要驶离小区时将其拦截,发现这个“警察”原来是假的,遂将其查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龙岗区龙城街道与一个制作假证的女子谈妥,以150元的价格制作一本假军官证。李某遂设法借来军官军服拍了照片,连同自己的姓名和所要求的身份等信息一起交给该女子。几天后双方的交易达成,但李某对“货”不满意,要求重做一本,最后取得了另一本内容一样但字体不同的“警官证”。两本“警官证”上均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编号089XXXX”“李某”“武警深圳市支队中队长”等字样。不久之后,李某又与一名男子以350元的价格如法炮制了一本人民警察证,其上有“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副支队长”“李某”“065XXX”“二级警督”等字样。经查,上述两本“警官证”与一本“人民警察证”均为伪造。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已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鉴于其具有归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深圳商报供稿)

编辑 李耿光


(作者:读特记者 包力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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