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坂田街道执法队二中队象角塘社区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与雪岗北路交汇处,有三名男子各捧着一沓A4大小的经营性宣传单正在给过往的行人进行派发,并会给沿途停放的车辆或公共显眼区域进行塞放。
坂田街道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拍照取证,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派发责任人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了近百份广告物品。
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商家往往会穷尽一切手段进行宣传以招揽生意,例如在路口挨个派发经营性宣传品,有的甚至将小广告直接塞到停放车辆的雨刮或车门把手下面,总之可以放置广告的一切空间都几乎不会放过。可想而知,这种"无孔不入"、"铺天盖地"式派发户外广告的行为,极易导致大量的纸屑垃圾到处乱飞,不仅严重影响市容市貌,还容易阻碍交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到处派发,极易产生落地"垃圾"。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招贴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招牌、橱窗、标语、气球、条幅、彩旗及充气式设施,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以及派发的宣传品等。
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禁止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广告物品。
据了解,这是坂田街道执法队向派发户外经营性宣传品违法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三名男子均为某健身俱乐部的业务员,派发宣传品的内容纯为经营性的广告。起初他们拒不配合执法,后经执法人员进行详细的法律法规解释和相关社会危害分析后,三名男子接受了处罚并表示以后不会再犯。
见习编辑 周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