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说谎,被罚5万!

读特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涂曦文 邬晨曦
2020-07-02 19:38
摘要

自2016年2月起,原告成都某燃气设备公司与被告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被告南宁某燃气公司提供所需货物

法庭上,有些人为了胜诉不择手段,编造谎言,作虚假陈述。然而,谎言再完美,终究有漏洞,违反诚信原则,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2019年12月10日,福田法院对在一起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被告南宁某燃气公司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经深圳中院复议,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近日,该公司已缴纳罚款。

被告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与被告南宁某燃气公司是同一家上市公司旗下的企业,其中被告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负责采购业务,被告南宁某燃气公司负责经营业务。自2016年2月起,原告成都某燃气设备公司与被告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被告南宁某燃气公司提供所需货物。

原告与两被告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按合同约定供应货物。2018年4月、7月,原告两次向被告南宁某燃气公司提供价值共计800万余元的货物,并于几天后,向被告某供应链管理公司邮寄了购货发票。被告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收到发票早已超过90日,但迟迟未支付货款,此前期满的质保金合计13万余元也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遂诉至福田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付所欠货款、质保金及赔偿违约金。

2019年4月27日,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告提交了《采购合同》、《销售清单》、发票等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南宁某燃气公司提供货物。面对原告的指控,被告南宁某燃气公司辩称:“《销售清单》上的签收人,不是我司员工,我方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应担责。”承办法官吴晓姝当庭向被告南宁某燃气公司阐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被告南宁某燃气公司仍然坚称,签收人不是其公司员工。

鉴于《销售清单》是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性证据,为了查明事实,法院依法向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调取了《南宁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查明《销售清单》上的签收人在涉案交易期间,不间断地在被告南宁某燃气公司参保。

法院认为,被告南宁某燃气公司明知涉案签收人系其在职员工,在法官已经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其依然进行虚假陈述,存在主观恶意,违反了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依法应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告南宁某燃气公司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罚款决定书作出后,该公司不服,向深圳中院申请复议。深圳中院经审查认定被告南宁某燃气公司构成虚假陈述,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随后,该公司依法缴纳了罚款。

编辑 程思玮      

(作者:读特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涂曦文 邬晨曦)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