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经该院交由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劲松(正处级)受贿案,其一审被判二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劲松在2006年4月起先后担任龙岗区布吉街道党工委委员、副书记和办事处副主任、常务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受他人请托,为他人在承揽龙岗区布吉街道有关工程项目中被投诉、车辆被查扣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丰田越野车一辆、三菱中央空调一部以及免除应付的房屋装修人工费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09240.56元。
鉴于被告人李劲松有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近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 耿超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