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的“法治”观
人民法治
2021-12-11 10:24

白居易不仅是中唐时期著名的诗人、文学理论家,同时也是刑法大家。他历任地方刺史、刑部侍郎、刑部尚书,在刑法方面多有建树。他所写的奏状、判词与对策,文采斐然、说理性极强,为时人所推崇,其中所阐释的法律思想对于当下法治建设也有一定借鉴意义。

唐朝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唐律也以其完备严密的法律体系,对宋元明清及周边国家法制建设影响深远,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初由于重视法制建设,基本形成了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中唐以后再也没有进行过大的立法活动,以因循旧法为主,但随着政治生态每况愈下,奸吏迭出,法纪逐渐败坏。

面对唐朝中期法制的黑暗与混乱,白居易忧心如焚,以《论刑法之弊》上书皇帝阐明主张。在《论刑法之弊》中,他认为,造成当时司法混乱局面的原因是“非刑法不便于时,是官吏不循其法也”,提出了推崇法学地位、重视司法官吏、革新选拔制度等切中时弊的建议。

重视司法官吏

司法官吏的才干、德行关系到司法的公平公正与社会的安定太平。《论刑法之弊》开篇,白居易发问:“今之法,贞观之法,今之官,贞观之官,昔何为而太和,今何为而未理?事同效异,其故何哉?将刑法不便于时耶,抑官吏不得其人耶?”中唐因循的是唐太宗时的旧法,司法官吏还是太宗时设置的官吏,为何太宗时可以天下大治,今日却天下不太平,事情相同,效果不一样,是刑法不适用还是官吏不得其人呢?白居易的结论是,法律虽是太宗时的良法,但朝堂上“甚多小人也”“官吏不循其法”“国家生杀之柄,假手于小人”,这是导致司法黑暗的根源之一。

奏状一一列举了唐朝中期司法官吏贪污贿赂、袒护亲朋、陷害仇人、畏惧权贵、欺负弱小的时弊:“至有黩货贿者矣,有怙亲爱者矣,有陷雠怨者矣,有畏权豪者矣,有欺贱弱者矣。是以重轻加减,随其喜怒,出入比附,由乎爱憎,官不察其所由,人不知其所避。”无论是有罪无罪,还是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全看司法官吏的爱憎喜怒。唐朝中期因忽视了司法官吏的人才选拔,司法官吏不得其人。司法之混乱黑暗在白居易的奏状中可见一斑。

选贤良为法官

作为公开选拔官员的政治制度,唐代科举制度对中国乃至世界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唐初统治者较早认识到选贤任能关系重大,“得其人则有益于国家,非其才则患于黎庶。”唐太宗听从谏官的建议“选公良直善人,断狱允当者,增秩赐金”,非常注重选拔公正贤良的人才担任司法官吏,太宗朝涌现出房玄龄、杜如晦、魏征等一大批贤吏。唐朝中期以后正是由于忽视了对人才的重视、放松了对科举制度的完善,任用奸佞担任官吏,最终导致国家衰颓。

白居易在奏状中指出,君子、小人分别担任司法官吏,法律实施效果也大不相同。“盖刑者,君子行之,则诚信而简易,简易则人安;小人习之,则诈伪而滋彰,滋彰则俗弊。此所以刑一而用二,法同而理殊者也。”君子施行法律,诚实而简略易行,人民安宁;小人谙习法律,欺诈而恶行昭彰,风俗败坏。这就是法律相同而治理效果不同的原因。

“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白居易感叹道。法律虽然还是太宗时的善法,如果没有太宗时那样的贤吏,法律实施效果也不会理想。他以管仲、季羔、孔明的例子说明任人(官)的重要性。管仲剥夺了伯氏的封邑,伯氏却没有任何怨言;季羔砍断了看守的脚,逃亡的时候却得到对方宽恕;孔明罢免了廖立的官职,孔明死后,廖立却落下眼泪。如果没有管仲、季羔、孔明这样的贤良严于执法,即便有善法也很难以实施。

推崇法科地位

汉代推举官吏的科目中有明法一科,“以四科辟士,其三曰明习律令,足以决狐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者,辟而用之。”汉代用四个科目推举读书人做官,其中第三项是通晓律令,完全可以决断疑难案件,可以做到依法审问,文章符合御史的要求。至唐代,明法科成为选拔官员的考试科目之一。据《新唐书》记载:“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旧……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然而,“唐宋惟重进士一科”。不同于其他被称为“贵科”的科目,明法科一直受到轻视。清代学者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中指出:“其实若秀才则为尤异之科,不常举。若俊士与进士,实同名异……若律、书、算学,虽常行,不见贵。其余各科不待言。大约终唐世为常选之最盛者,不过明经、进士两科而已。”可见,明法科在有唐一代从未得到重视。

《论刑法之弊》认为,“朝廷轻法科”也是造成时弊的重要根由。唐代律学教育得到一定发展,国子监中设有专门的律学博士,律学生徒“以律、令为专业,格、式、法例亦兼习之”,生徒参加律学教育后,按规定必须参加明法科考试。然而,作为入仕途径的明法科考试为时人所轻视,明法科考生的出路比较差,出身官阶仅是从九品,只能在唐代中央司法机关担任录事、狱丞等职阶比较低的官职。到了宋代,明法科不仅不见贵,甚至沦为“下科”,“夫法者,为士之末者也”,士人以任职“法吏”为耻辱。“朝廷轻法科,贱法吏,故应其科与补其吏者,率非君子也,甚多小人也”,白居易因此建议皇帝“高其科重其吏”。只有“悬法学为上科,升法直为清列”,推崇法学、重视司法官吏,贤德有才干的人才会愿意接受司法职务、担任司法官吏,与任用那些徇私枉法的“愚诈小吏”相比,会有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编辑 黄彬彬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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