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遗失物立法中道德面向
刘云生
2021-11-30 09:40


一丝不苟得,一毫不妄取的道德规箴在民间催生了两种心理认知:一是贪横财必遭横祸;二是意外之财必有意外之祸。

按照民法典第314-318条的制度设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找不到权利人,则应当送交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后一年内没人认领,原权利人权利消灭,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这是一种法权设计,也是一种拾金不昧的道德持守,有利于弘扬正向价值观,在保护原权人权利基础上,引导国民积极向善。这也是一种古老的道德传统和文化延续,在传统儒家文化圈有着广泛的影响力,既可以矫正恶性,导人向善,还可以规范行为,强化道德自律。

究其实,遗失物的立法就是一种文化选择。我国民法典遵循的是传统优良道德价值观,非己之物,一毫不取,所以采用“遗失物”概念,以保护静态所有权为核心,追求良善的道德目标,力图求仁得仁;而西方民法典尊崇的是理性主义、个体主义、功利主义,所以采用“拾得物”概念,重在保护动态占有权,追求物的最大效用。

路不拾遗拾金不昧的法律传统最早来自严苛的法家。李悝《法经》规定:“窥宫者膑,拾遗者刖。”在别人家门口偷窥踩点,见到遗失物立马装兜里,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会被挖掉膝盖锯掉腿。为什么?因为纵容这两种行为,就是纵容人的恶性。

这是将奸盗和拾遗并列处罚的最早立法,也是民间“小时偷针,大时偷金”逻辑的道德内核。如果法律不防微杜渐,长此以往,小过必酿大恶。五代十国时期后汉开国皇帝刘知远深知人心惟危,所以下令:凡是偷盗,哪怕是一根稻草,斩!到了宋代,张咏担任崇阳县令,有小吏将一文钱藏在头巾里带出,张咏一声令下,直接棍棒伺候。这小吏不服气还特生气:不就一文钱吗,用得着大惊小怪!你可以敲我,有本事你杀了我!张咏还真有脾气,执笔写下书判: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

这就是著名的“一钱斩”。到了十六世纪的日本,织田信长和丰臣秀吉从法家法令、儒家教义和张咏的事例中得到启发,颁布了比《法经》还严酷的“一钱斩”。从此,野无拾遗,夜不闭户,道德风气和社会治安陡然好转。

虽然有利于培育良好的道德风气,维护社会稳定,但动不动就来膑刑刖刑甚至一钱斩,显得严酷甚至残暴。中国后来的立法慢慢形成了以民事返还为主、国家所有为辅;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辅的传统。比如《唐律》《宋刑统》《大明律》都规定,路上捡到遗失物,必须送官,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归官府所有。

法家之外,儒家特别强调内省式的道德自律。一丝不苟得,一毫不妄取的道德规箴在民间催生了两种心理认知:一是贪横财必遭横祸;二是意外之财必有意外之祸。相反,积极主动返回遗失物是一种仁德善行,不仅会换来自身心理的安宁妥适,还会积福德,获善报。

这是权衡利弊后的道德逻辑,未必科学。但按照行为经济学理论,人的心理认知直接影响行为决策和行为模式。与其求利,不如求安。与其私吞私藏遗失物带来心理成本和法律风险,倒不如好人做到底,送还了事,这是中国式“好人”形象自我塑造和自我维护的心理动因。

由是而论,对待遗失物,中国从心理认知和行为选择,从法律规范到道德自律,都是传统道德文化的产物。这就是民法典遗失物立法道德面向的文化基因。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原标题:《民法典遗失物立法中道德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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