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28日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以推动深圳国际仲裁院独立、公正、高效解决纠纷。对一个特定仲裁机构专门立法,这在国内外都不多见。
深圳国际仲裁院是粤港法律界长期合作共建的重要平台,一直承担着探索深港法律合作的任务。通过特区法规,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深圳国际仲裁机构治理模式,提高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
引入境外工商界、法律界等人士参与仲裁院治理和仲裁服务,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始终坚持国际化发展道路的重要体现。《条例(草案)》进一步将实践成果予以法定化,在仲裁院理事和仲裁员的设置中,均规定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境外地区和国家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除仲裁、调解等传统争议解决方式外,深圳国际仲裁院可以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境内外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境内外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可以约定对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等。但约定不能和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
编辑 郑蔚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