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赔偿有纠纷,专业交通调解委员会来熄火
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陈丽卿
2021-11-10 17:16

2021年8月4日,周某驾驶深圳P0XXXX号电动车沿坪山区东纵路由东往西方向行使,在东江纵队纪念馆公交站台时,碰撞到在站台内步行的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轻伤。经鉴定,周某驾驶非机动车未遵守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但双在方微信上多次就事故赔偿金额及项目进行沟通,均未达成共识。

2021年10月27日,双方来到交调委陈丽卿调解工作室申请人民调解。调解员查阅相关案件及医院诊断证明材料后,了解到周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是备案车辆,在事发时间段保险已过期,未能及时投保,因此保险不能理赔,所有费用损失只能由责任方周某自己承担,这在无形中增加了调解成功的难度。

调解员情理结合,先把可能涉及的赔偿项目和依据进行分析与解答,在了解伤者方黄某某的诉求后,再倾听肇事车主的意愿。起初,伤者提出需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家属护理耽误的损失、误工损失共计两万一千多元。而车方表示黄某某提出的金额太高无力承担,并表示有部分医疗费用是不合理的,车主只愿承担一半医疗费和30天的误工费,加上交通费及护理费等仅赔偿九千多元,因双方诉求差距太大,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在听完双方诉求后,因面对面协调的效果不佳,于是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同时提醒双方调解失败后到法院可能会遇到的一系列情形。若伤者能提供证明材料,其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且除了诉讼成本外,双方因此花费的时间精力是也是一笔损失,何不各退一步,海阔天空。

经过多次沟通交流,调解员了解到双方因长达两个多月的纠缠争吵已身心疲惫,也知晓双方当事人都想尽快了结此案。抓住这个突破口,调解员询问并将心比心,告知双方让步虽然有所失,更有所得,交通事故没有赢家,最重要的是人没什么大问题。最后在调解员的建议下,双方做出最大让步,除之前垫付的三千元医疗费,周某一次性再赔偿黄某某14500元,此案了结。

【法条引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陈丽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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