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结全市首例买卖身份证件罪案,被告人阿华(化名)因买卖身份证获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华从2017年3月份开始,通过在网上进行百度搜索关键词“身份证”等信息的方式,从网上购买居民身份证,并通过快递方式寄送到被告人阿华指定的地址,并交代其妻子签收。2017年3月24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阿华住处缴获居民身份证136张,其中与常住人口信息一致、芯片能正常使用的身份证92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华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购买有效的居民身份证92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居民身份证作为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证件之一,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侵害公民个人的权益,更易诱发其他关联的犯罪,扰乱社会秩序。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将买卖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定性为买卖身份证罪,解决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存在的争议和混乱。惠城区人民法院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买卖身份证件罪是行为犯,买卖身份证件的数额和获利只作为情节考虑,故一旦有购买或者贩卖身份证件的行为,不论数额或者是否获利,都触犯了本罪。
见习编辑 黄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