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抢劫4000元逃亡24年后获刑 追诉期限不是逃犯的“护身符”

读特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涂曦文 邬晨曦
2020-06-23 19:56
摘要

一次财迷心窍,让 19 岁的王二(化名)走上歧途。上世纪 90 年代,他伙同四位小伙伴抢劫,后分赃得到 4000 元,案发后隐姓埋名 24 年不敢归家。他以为时间能够掩盖他的罪恶,没想到等来的却是一副冰冷的手铐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责令被告人王二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 4000 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一次财迷心窍,让 19 岁的王二(化名)走上歧途。上世纪 90 年代,他伙同四位小伙伴抢劫,后分赃得到 4000 元,案发后隐姓埋名 24 年不敢归家。他以为时间能够掩盖他的罪恶,没想到等来的却是一副冰冷的手铐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责令被告人王二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 4000 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19 岁伙同他人实施抢劫 逃亡 24 年落网

1995 年,19 岁的被告人王二认识了张三、王毛等 4 人(化名,已于 1996 年被判刑),他们常常混在一起,琢磨来钱快的路子。

一天,张三提议:"既然兄弟们都想赚钱,不如一起干一票。某大厦停车场有很多有钱的车主,大家一起筹划,事成之后就能逍遥几个月。"众人一拍即合,聚集在福田区某出租屋内密谋抢劫,并在张三建议下将李老板确定为目标。

1995 年 10 月 23 日 19 时许,张三和王毛到大厦停车场等待时机。当晚 23 时许,张三通知王二等 3 人带上作案工具木棍和毛巾被,藏匿于停车场内。

1995 年 10 月 24 日凌晨,李老板驾车回到停车场。当他拿着装有 3 万元现金及个人证件、存折等物品的密码箱和手机准备走出停车场时,王二等 5 人立即上前实施抢劫,用毛巾被盖住他的头部,用木棍将其打伤,并将价值 1 万余元的随身之物和 3 万元现金抢走。事成之后,王二分到了 4000 元赃款。

几天后,张三、王毛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刑。王二成为漏网之鱼,从此走上逃亡之路,在外逃窜 24 年,惶惶不可终日。2019 年 1 月,王二在广东省中山市被当地警方抓获。

该案发生距今超过 20 年 被告人对追诉期限提出异议

2019 年 7 月,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王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现场,被告人王二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本案发生在 1995 年 10 月,已过追诉期限,依法不应对被告人进行追诉。

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本案发生于 1995 年,距今已超过二十年,但根据 2000 年 10 月 25 日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 [ 2000 ] 11 号)的相关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 1997 年 9 月 30 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使用 1979 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 1995 年 10 月 26 日调取了王二的户籍信息,作出的《收容审查呈批表》中显示"被告人王二(在逃)",该局于 1995 年 11 月 1 日发出的关于被告人王二的《协查通报》第三段内容"一旦发现此人,给予拘留,并速告我队",表明公安机关明确要求对被告人王二实施拘留,其在逃期间已经处于公安机关的查控范围内。该《协查通报》的功能与当前"网上追逃"的功能基本一致,可以视为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中,被告人王二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主要事实且发出《协查通报》"给予拘留"的前提下,逃避侦查超过 20 年,这与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具有本质区别。若对"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狭义解释,"以未采取强制措施"认定本案已过追诉期限,与立法本意不相符合。

综上,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二作出的《协查通报》可以视为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依法应当予以追诉。被告人王二结伙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罚。福田区人民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近日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犯罪行为已过 20 年不意味着不被追诉

承办法官胡许晴表示,追诉期限不是逃犯的"护身符",依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 1979 年刑法。本案实际上是对"强制措施"的理解与认定问题,因为这是能否认定超过追诉期限的关键。关于公安机关针对被告人的《协查通报》是否属于采取刑法意义上的强制措施,需要从法理层面、立法本意、历史因素、措施本身等综合考量,进而对追诉期限延长的条件进行审查认定。

我国刑法一直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其中强制措施也具有时代变迁特征,对于 1979 年刑法七十七条规定的"强制措施"应当结合当时司法实践中采用的强制措施方式,而不是生搬硬套当前刑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相关名称进行认定。换言之,对于 1997 年刑法生效前司法机关作出的强制措施虽然在名称上或者形式上不同于 1997 年刑法生效后的规定,但实质上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在认定中不能机械地排除在"强制措施"之外。

如果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认定"采用强制措施",犯罪行为已过 20 年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不再被追诉。1979 年刑法第 76 条以及现行刑罚第 87 条还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深圳晚报供稿)

编辑 庄思嘉

(作者:读特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涂曦文 邬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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