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名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的职业公民代理人。
罗湖法院在审理深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某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以深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参加诉讼。
记者了解到,“陈述”仅提交了其与深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提交其他材料证明其与深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承办法官根据规定要求“陈述”提交社保记录、工资发放流水等材料证明其确系深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但是“陈述”明确表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工资系通过现金方式发放,无法提供上述材料。
经承办法官检索办案平台发现,“陈述”长期以来在深圳两级法院以及全国其他部分法院有大量的以不同公司员工、公司法务、公民代理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案件。这一情况引起了承办法官的警觉,经承办法官向社保部门核实,“陈述”在深圳市没有社保缴纳记录,公安部门亦无法查询到“陈述”(身份证号码:120105197005278071)的有效身份信息。
鉴于“陈述”可能使用了伪造的身份信息,承办法官将该线索移送给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该局侦查,“陈述”确实使用了伪造的身份证件,该人的真实身份为阮某,男,51岁,于2008年委托他人伪造了名为“陈述”的居民身份证件。5月15日,该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阮某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官寄语:
司法实践中,部分公民代理人已经形成固定的客户类群和渠道,且因长期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已经将诉讼代理演变成职业。职业公民代理人往往没有经过法律专业的培训,更没有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专业技能往往不足。鉴于公民代理的法律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又没有相关的主管部门对其代理行为进行约束,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公民代理人不配合法院进行诉讼,甚至诱导当事人与法院进行对抗的情形,如若败诉便将败诉理由转嫁给承办法官,污蔑承办法官枉法裁判,从而将当事人的不满引向法院。
因此,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代理行为严格进行审查,只有存在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银行流水等材料),才允许其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编辑 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