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上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座谈会,隆重纪念深圳经济特区授权立法25周年。会议回顾总结特区25年来的立法实践,探讨特区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的新路径,研究部署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特区立法工作,加快把深圳建设成为法治中国示范城市,为深圳新一轮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丘海主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少华,市政协主席戴北方,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李华楠,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虎,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罗莉,副主任蒋宇扬、高振怀、乔家华,秘书长石岗等出席会议。
220项法规护航深圳改革发展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决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截至今年6月底,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规220项,其中特区法规180项,设区的市(较大的市)法规40项;现行有效法规162项。立法权是深圳改革发展重大优势,有力地促进了深圳改革创新和“窗口”“试验田”作用的发挥,有力地推动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深圳的贯彻落实。
创新是深圳立法的显著特点,制定的220项法规中,先行先试类105项、创新变通类57项,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把立法优势转化为法治优势发展优势
受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伟中的委托,李华楠在代表市委讲话时表示,25年来,深圳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这一优势,坚持以立法推改革、促发展、惠民生,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创新立法”“开放立法”,初步形成了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法规框架,为深圳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提供了重要保障,助推深圳成为我国影响最大、建设最好的经济特区。深圳25年来的立法成就,是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伟大成就的精彩缩影,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强大生命力,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充分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勃勃生机和光明前景。
李华楠表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圳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坚持立法先行,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努力把立法优势转化为法治优势和发展优势,推动深圳各项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再创新局,勇当“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尖兵,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对今后如何加强和改进深圳立法工作,李华楠提出四点希望:一是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根本,确保深圳立法实践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前进;二是始终坚持把“引领示范”作为追求,充分发挥深圳特区立法“试验田”作用;三是始终坚持把“服务大局”作为关键,更加注重以立法促改革、促开放、促创新,推动立法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四是始终坚持把“完善机制”作为保障,努力开创深圳立法工作新局面。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李华楠要求全市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
完善立法机制提升立法质量
丘海表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深入学习领会这次座谈会精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在市委的领导下,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推动立法工作与时俱进,进一步用足用好两个立法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完善立法机制,提升立法质量,为深圳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提供坚强保障。
丘海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特区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勇于改革创新,进一步用足用好两个立法权;三是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立法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四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五是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会议中,来自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主管立法工作的领导,来自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等各经济特区的立法工作者,以及法律界的专家学者等纷纷发言,他们充分肯定深圳经济特区授权立法25年来在立法工作上取得的辉煌成就,对深圳在新的发展时期如何进一步用足用好两个立法权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读特新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高度评价深圳立法历史贡献
深圳105项立法走在全国前面
在深圳经济特区授权立法25周年之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对深圳经济特区立法发展状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形成《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报告。报告认为,25年来,深圳制定的220项法规中,105项走在全国前面,为国家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立法引领推动深圳改革发展
报告认为,深圳经济特区25年的立法实践所取得的成绩是多方面的,为深圳改革和发展起到了实实在在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其中,最突出的贡献在以下几个方面:
——为深圳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没有国家层面法律可遵循的情况下,先后制定了50多部构建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法规,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为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保驾护航。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多部法规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为深圳城市管理法治化提供具体鲜明的制度保障。立法成为深圳在城市管理领域成功践行小政府大社会理念的重要保障。
——为深圳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极具前瞻性的法律武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前后制定了25部生态文明领域的法规,涵盖水、空气、海洋、噪声、垃圾等诸多方面。
40多部法规直接为国家立法提供借鉴
作为立法“试验田”,深圳立法屡创“全国第一”。25年来制定的220部法规当中,有105部法规走在国家立法前面,有40多部特区法规直接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如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律师条例、政府采购条例等。
报告认为,深圳的立法创新不仅体现在制度创新,还体现在观念创新。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条例中的依法改革理念、宽容失败理念,质量条例中的质量引领标准先行理念,交通法规中的文明礼让理念等,都为国家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参考。正是深圳等地立法的成功实践,让中央作出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重大决策,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制向前迈进一大步。
把改革创新贯穿深圳立法全过程
报告认为,为进一步发挥特区立法对特区发展的保障作用和对全国性立法的示范作用,深圳下一步立法工作应从三个方面着力。
第一,坚持把改革创新贯穿于立法工作全过程,继续突出制度创新和观念创新,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继续为国家立法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鲜活的经验和借鉴。
第二,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适当增加法制工作机构的力量,优化立法工作队伍结构。同时顺应“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趋势,加强立法信息化建设,提高立法效率。
第三,加强上级人大对深圳立法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在一些具体立法领域中需要先行试点的,可以充分利用特区立法先行先试、创新变通方面的优势,授权特区立法进行探索。
编辑 陈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