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胆!竟敢伪造交警公章放行电单车 四人被拘留
读特记者 解树森 文/图
2017-07-07 09:09

7月5日上午,廖某武、丁某、何某平三人拿着放行凭证到宝安交警大队扣车场,想要办理电单车放行,民警仔细查看放行凭证,发现系伪造,随即将三人抓获,并移交侦查大队。

侦查大队介入调查,民警在廖某武住处查获一枚伪造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印章、一枚伪造的民警执法印章及手写的宝安大队车辆放行条模板一张。随后,又将伪造印章的钟某梅抓获。

记者了解到,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处罚《刑法》,可追究刑事责任。目前,交警部门已将四人拘留,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见习编辑 李宇婷

(作者:读特记者 解树森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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