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宣判首宗组织考试作弊案 居然是考驾照

读特记者 陈海峰 通讯员 卢思莹 吴珠乔 周泽锋
2017-07-05 18:50
摘要

还真有啊,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5日通报称,已经审结全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OMG,居然是考驾照科目一作弊!

考驾照哦科目一居然还要作弊,你是不是会深表鄙视啊?还真有啊,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5日通报称,已经审结全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OMG,居然是考驾照科目一作弊!

【案情回放】

从2016年11月份开始,李某在惠州市车管所门口,借助电子设备帮助他人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科目一”“科目四”中作弊,并从中获利。

2017年2月17日,李某先后向陈某平、朱某丰、朱某良以及覃某建提供作弊设备供四人在参加“科目一”考试中作弊。同日,公安人员在现场将李某抓获,并缴获耳机、对讲机、摄像头等作弊设备若干。

【法院判决】

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 曹亮


(作者:读特记者 陈海峰 通讯员 卢思莹 吴珠乔 周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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