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深圳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最低缴存不得低于2030元

读特记者 窦延文
2017-06-30 18:10
摘要

记者30日从市公积金中心获悉,自7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6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后,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最高缴存基数为22440元,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不得超过37400元。

记者30日从市公积金中心获悉,自7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6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后,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最高缴存基数为22440元,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不得超过37400元。

据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80元,因此本次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调整为7480元的3倍,即22440元,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7400元;2016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则本次最低缴存基数为2030元。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未超过最高缴存基数的,以该职工上一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最高缴存基数的,则以最高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同时,自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深圳市缴存比例为: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12%。

市公积金中心提醒,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后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如果缴存单位因未及时调整而导致为职工少缴公积金的,则该单位应对7月份到实际调整当月期间的少缴部分予以补缴,切实保障职工利益。

见习编辑 王雯

(作者:读特记者 窦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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