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领深圳福利!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入户零门槛
南方日报
2017-06-28 09:56

6月27日,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吸引高端人才来深圳长期工作,深圳拟取消其入户和申办居住证年龄方面的限制,规定高层次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配偶可以自愿选择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

深圳市法制办主任胡建农介绍,目前深圳各项人才政策比较零散,效力层级不高,缺乏一个统领全局的、高层级的人才工作地方性法规,此次人才立法采取特区立法的形式,可以破除制约创新和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好地推进人才体制机制改革。

胡建农表示,条例创新性地规定了人才工作白皮书制度,今后将定期发布深圳人才工作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布全市人才工作整体情况、重要人才工作和人才政策、人才培养、引进和流动情况、人才供需情况和趋势预测等。同时,深圳拟选择一个有纪念意义的日期,设立“深圳市人才日”,并设立“人才伯乐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除了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在深圳人才工作中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奖励范围不限于引进人才,对于培养人才也给予奖励。”胡建农说,“人才伯乐奖”的奖励范围不限于在深圳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对作出贡献的个人也给予奖励。同时,奖励不受引进和培养时间限制,给予终身奖励。

此外,由于“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公众普遍希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受理人才相关申请和提供公共服务时,能尽量通过网络办理,简化办理程序,对人才已经填报过的资料和提供过的证件、照片等相关信息,在政府内部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避免重复提供相关信息。

为此,人大建议“草案”新增“人才申请公共服务可以通过网络等便捷方式申请办理,也可以就近到人才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的内容。“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采集的人才信息录入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在受理人才相关申请时,如系统已有相关信息,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要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主任傅伦博说。

■新政解读

亮点一

放开社会办学

取消非学历教育办学行政审批

“草案”对目前人才工作领域涉及的两项行政许可制度进行了改革:一是取消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度;二是取消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

深圳市法制办主任胡建农说,前者是为了推动这类机构的发展,减少行政许可对机构设立和行业发展的限制,并建立由市场、社会认可促进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的机制;后者则涉及突破省法规和可能要出台的国家法规。“但考虑到深圳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尚需要加速发展,通过取消行政许可,可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办理程序,从而加快促进深圳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此外,取消行政许可,也符合目前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胡建农说。

深圳市人大方面对这两项改革予以了肯定,但同时也提醒,在推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放宽人才培训机构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准入门槛的同时,应当加强后续监管,防止无良机构侵害人才的合法权益。“草案对后续监管有涉及,但规定不完善且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我们建议,借鉴《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增加活动异常名录等制度,并增设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退出和禁入机制。”傅伦博说。

亮点二

放宽人才入户

高层次人才及配偶

入户年龄限制取消

草案拟规定,高层次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配偶可以自愿选择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

胡建农介绍,这对深圳现有规定有了多方面的突破。一是取消了深圳现有规定关于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入户和申办居住证年龄方面的限制。“比如,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如果不入户深圳,那年满60周岁即无法办理深圳居住证;而高层次人才配偶即使没有满60周岁,也不属于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的情形。”但胡建农特别提醒,草案是对已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不受年龄限制办理入户和申领居住证,个人在进行高层次人才认定时,仍要符合相关的认定条件中的年龄要求。

二是改变了目前高层次人才配偶入户需要以高层次人才本人入户为前提的规定,若高层次人才选择不入户,其配偶也可以直接申办入户。“这主要是考虑到入户和办理居住证属于深圳事权,为吸引高端人才来深圳长期工作,解决其后顾之忧,同时为人才的不同需求提供方便。”胡建农说。

三是增加了“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才”与高层次人才享受同样待遇,这主要是为不符合深圳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但是深圳需要的特殊人才引进预留空间。

深圳市人大方面在“人才激励”上则提出,应鼓励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建议草案新增“对优秀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已加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凭市外专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可以申请设立内资企业”的规定。

亮点三

健全人才激励

发布科技成果

转化奖励指引

关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问题,按照国家规定,是先由单位规定或者由单位和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法和数额。未规定或者未约定的,按照法定比例的下限执行。

但考虑到科研人员相对于单位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单位规定或者和其约定的方式,科研人员没有得到很好的激励,“草案”拟通过深圳市政府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指引,单位按照指引制定本单位奖励和报酬制度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未制定或者未约定的,按政府的规定执行,以此更好地保护科研人员。

此外,草案还拟规定,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约定项目科研负责人及其团队和所在单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以提供多种方式满足人才需求,更好地激励科研人员,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力和活力。

编辑 刘思敏 实习编辑 胡可璇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