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两瓶止咳露入境涉嫌走私毒品 六旬老汉险被逮捕

读特记者 上官文复
2017-06-23 21:50
摘要

毒品犯罪没有数量限制,哪怕只带了一点点止咳露,未向海关申报而入关,就已经涉嫌走私毒品罪。

人们去香港旅游或购物时,经常会顺手带几瓶药品回来自用或是赠送亲友,殊不知有的药品是不能携带入境的。大家都知道到香港购物,得遵守奶粉禁令,可谁会想到带两瓶止咳露也可能是走私毒品?

今年6月7日,一位60多岁的老汉,持港澳通行证从旅检大厅入境时,没有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发现,其包里带有2瓶“珮夫人止咳露”。老汉因此涉嫌触犯了走私毒品罪,被侦查部门报请深圳市检察院审查逮捕。

检方充分听取多方意见作出决定

案件事实很清楚,嫌疑人也供认不讳,称是受人所托带两瓶给朋友而已。

6月22日上午,深圳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即检察官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其代理人等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逮捕决定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是自2016年底深圳市检察院下发《关于探索建立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以来,深圳市检察院第一次进行审查逮捕诉讼式审查。

侦查人员、嫌疑人辩护人等都到现场,还邀请了多位深圳市人大代表前来旁听。

在检察官的主导下,侦查人员与嫌疑人辩护律师等,围绕该老汉的社会危险性,面对面进行了充分的阐述。侦查机关认为,嫌疑人无固定工作、户籍不在深圳,且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以及逃跑的可能性,建议予以逮捕。而辩护人提出,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不是职业“水客”、没有主观恶意性,仅仅是帮朋友携带两瓶而已,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嫌疑人年事已高,力呈不予逮捕。

诉讼式审查结束后,检察官邀请旁听的深圳市人大代表们进行了座谈,深圳市人大代表们也展开了热议。他们一致认为,涉嫌犯罪应该依法处理,但同时也应酌情考虑,如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虽说是触犯了刑法,但社会危害性不大,考虑到其家庭情况,且其年老体弱,没有必要逮捕。

深圳市检察院认真审查了案件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6月23日依法慎重作出了决定:老汉的行为已涉嫌走私毒品罪,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对其不批准逮捕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决定对他不批准逮捕!

已经被刑事拘留14天的老汉,终于可以回家了。

带止咳露入境何以涉嫌毒品走私罪

根据有关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产生瘾癖性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经过鉴定,止咳露中有可待因的成分,而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已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为什么要将止咳水列入精神药品?因为其成分中的可待因、麻黄碱成分,可刺激中枢神经,达到镇痛、镇静、止咳作用,大量服用会产生快感和幻觉,长期饮用易上瘾。而当前,止咳水在青少年群体中滥用成瘾问题日益突出,将其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对有效打击止咳水非法流失、滥用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也就是说,含有可待因的止咳露、止咳水已属于毒品的范畴。而毒品犯罪没有数量限制,哪怕只带了一点点止咳露,未向海关申报而入关,就已经涉嫌走私毒品罪。

实际上,在执法部门内部,对于入境时候能够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医生处方等能够证明确为自用,且在合理范围内的,或者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是为亲属购买携带入境、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可以只处以行政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出入境,一定要先看清楚违禁品清单,同时多了解海关的申报规定、购物数量限制等,否则,轻则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律。

编辑 刘桂瑶

(作者:读特记者 上官文复)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